(1)关于土地通行权的简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简要规定了土地通行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关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简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这是公序良俗型通行权的一个司法解释,尊重地方习惯法,进行折中处理。
2.另类通行权
另类通行权,是相对奇特的通行权。通行权人与土地权利人不一定形成土地或者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其获取利益的途径与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论,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领地,特殊情况下又允许他人进入其领地,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行使这种特殊的通行权。
(1)个别谋利活动的另类通行权
依习惯法,土地权利人于一定范围内放权让利,承受合理的特定的利益损失,并让通行权人于通行后得到特定的利益。可称之为扩大利益的土地通行权。如瑞士等国家可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树干,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等。
中国也有相同的习惯。在相邻村庄的土地上,诸如采集枯枝、枯树干,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等,被视为默认;到远邻的村庄的土地上做这些事情,应当征得当地人同意。但是,采集国家保护类野生植物和狩猎国家保护类野生动物,无论到哪里是不允许的。
(2)减少财产损失的另类通行权
依习惯法,土地通行权人为避免自然因素或者偶然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必须通过他人的土地进行应急处理活动,土地权利人应当无条件放行,或者搁置争议无条件放行。可称之为追回损失的应急土地通行权。
应急土地通行权的主要类型。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内巡查取回。”这就是搁置争议,允许通行的特别规定。但涉及物权的一些具体的技术界定,可能需要司法解释或者专门法来处理。
有时候,应急土地通行权也要承担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962条末尾的规定。可以想象,假如蜂群移住他人的蜂房不是空虚的,土地通行权人需要证明哪些蜂群是属于自己的。本条款取材于习惯法,而习惯法一般是有弹性余地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7条
相关名词:土地利用通行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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