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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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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通行权等土地通行权,不受近邻相邻关系之条件限制。只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袋地通行权可适当地扩大通行的范围,或者减少一些经济负担。

    四是偿金支付有特殊性。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或者按比例少付补偿金。

    五是袋地通行权人于必需时,还可以在周围他人的土地开辟道路的特殊权利。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不支付偿金。

    2.古典特殊通行权

    古典的特殊通行权,指的是古代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习惯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通行权,表现为其通行方向是随机性或者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或者是不限于一个地方、一个方向前行,或者是迂回曲折地、东奔西走地通行,至于是否近邻或者隔邻、远邻则不作为特殊通行权的必要条件考量,却可以地役权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为参考条件则可。

    古典的特殊通行权,盛行于西方古罗马法或者古日耳曼法的地役权的一个小型分支,很多是受当地的风俗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必要时加上法律解释或者专门法来作出具体规定。一旦形成成文法规定,是不轻易改动与废除的。尽管西方先进国家早已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一些传统的农业地役权和特殊通行权仍然保留了下来,并代代相传。

    古典的特殊通行权确实源于农业地役权,现举出两个例子。

    (1)依习惯取得的特殊通行权

    依习惯取得的特殊通行权,指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树枝、枯干、枯叶,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这是对他人土地和无主土地的合理进入、对他人小样财产的合理取得的大众肯定与法律保护对象。

    《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瑞士民事主体的特殊通行权,也不完全由民法来规范与调整,必要时会制订公法来规范与调整。

    (2)应急的特殊通行权

    应急的特殊通行权,指为防止或者减少动产权利人的损失,方便遗失人追踪查找失落的动物或者物品,而让动产权利人进入他人的土地开展查找活动的特殊权利。

    应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殊通行权。《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内巡查取回。”

    应急土地通行权。《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当赔偿所生的损害。”这种特殊通行权成立的要件,不以蜂群的所有人所有的必然性为要件,仅以或然性为要件。特殊通行权取得蜂群,必须是以他自己的蜜蜂为要件。即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才能取回自己的蜂群;他人蜂房本来不是空虚时,就不能取回自己的蜂群,或者是通过经济补偿的办法来取回自己的蜂群。

    二、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国物权法关于通行权的规定,只是一条抽象的条款,也没有将义务和侵权责任联结在一块。中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也是简要的规定:一条是关于土地通行权的规定,一条是关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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