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公与私,横竖都分不清楚。物权主体不清楚,物权的优先权也就模糊不清了。
依据[公式2]来判别,当集体没有事实上占有、使用土地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成立在先或者成立在后,都不具备土地的优先权;当集体事实上占有、使用土地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成立在先或者成立在后,都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而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优先权;集体先成立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压制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能压制国家的土地规划权、审批权、处分权和经济补偿权等相关的土地权利;相反地,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优先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甚至可以压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规划权、审批权、处分权无论是成立在先或者成立在后,都可以优先于和压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优先权,仅仅局限于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不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更不包括对于国家土地领主权的压制在内。
依据[公式3]的公式来判别,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政策性物权、农用土地的专属性物权,公共利益的目标指向也明显大于农民个人。但是,在农民集体虚设和土地所有权虚设时,“政策性物权优先于技术性物权,专属性物权优先于非专属性物权,公益性物权优先于非公益性物权”难以落实。目前形势之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之下,农村地权优先权依实际情形而定:当以集体的形式承包时,农民集体的实际地权会落实到集体;当以个人的形式承包时,农民集体的实际地权会落实到个人;总体上,全国农用土地的实际地权优先权大多数是落实到每个家庭个人头上。全国农民集体或者个人的实际地权的优先权,就是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地产权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可以冠名为“农村土地统辖共有权”,统统属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统统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之列。
《物权法》的编排上,普通物权法的前半部分命名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后半部分规定为“集体与个人的用益物权”,不能自圆其说。总体上看来,证明前半部分肯定有一定问题,后半部分是正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优先权,是在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和排他性原则项目下的优先权,它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优先权条件亦不存在。检验结果再次表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看不出有什么实际的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实问题】【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效力比较】【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检验公式之一】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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