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种特别规定,实质上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规范与控制的范畴,是集体成员法定享有的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其中大部分费用分配给本集体成员、补偿给受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针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容易被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等易发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此想出了许多对策。如严格征地程序、先补偿后征地,提高土地补偿费(有的甚至于与拍卖价款挂钩)、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把这些费用直接交到受补偿权人手上,为受补偿权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所有这些上层设计、上层监管,比民主处分权更有号召力、强制力、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同时也阻隔了失职渎职、贪污腐化的空间,效果显著,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从1987年11月份大规模试验开始的,国家批准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岛进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随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从沿海地带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推进。不可否认,在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制度催化下,农村土地的监管水平远远不及城市土地的监管水平,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损失屡屡发生,全国每年因违法批地、用地、出租土地、组织内部违章建筑、截留土地补偿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数,数以万亿计。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组织与成员在转让土地时无话语权,是否同意转让、转让给谁、怎样定价、怎样收款收益,他们无权过问,实际上是县市区级政府在主持转让土地,甚至土地补偿款怎样分配都缺乏透明度。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权力寻租的腐败活动十分猖獗,各地农民举报、上访、告状的案例,7成以上是因为征地去向不透明、征地补偿不公正酿成的。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行使,是化解矛盾、涤恶扬善、消除腐败、保障农民集体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国家土地税收不受损失的良好途径之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9条
相关名词:【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不动产征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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