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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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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和“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本法第(三)、(四)两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前的做法是将上述补偿费以给集体组织,再由集体组织讨论分配给村民个人。后来发现这种做法弊端很多,延迟支付、象征性支付甚至于不支付甚至于截留、贪污盗窃村民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很多村民群体上访与再上访事件连续发生,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于损害了整个集体的根本利益。后来中央决定将上述补偿费直接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使是村组织提留部分,这笔款项如何使用或者再分配,也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贡献给了国家、经济社会,依法获取国家的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费用,是合理合法、理所当然的。这些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由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不能搞独裁,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几个干部说了算。中国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每年有大量农用土地被政府征收,有大量集体与私人房屋被拆迁。

    二、问题分析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其中,反映出来的几个尖锐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不透明,有的政府官员、村干部与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承包人瞒着村民另搞一套,甚至于出现暴力征地、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被征地拆迁的弱势村民的利益不得保障;

    二是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哄抢、破坏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现象相当严重;

    三是农村上访案件增多,每年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7成以上为征地与征地补偿事件,上访暴力拆迁、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的情况也有增无减,一些举报违法犯罪分子的积极分子遭到残酷报复打击,有的甚至被报复至伤残与死亡,有的人死亡得非常悲惨;

    四是全国失地农民超过2亿多人,他们种田无田、做工无望,很多人社保与医保无份,给社会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刚性的条款较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干部的约束力不强,特别是集体组织对于地方政府的错误决定难以抵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非理性冲动,而现行的法律难以约束他们的错误行为,官商勾结鱼肉村民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十分严重。

    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问题在于土地权,引发农民社会极大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在于政府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于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不能足额按时发放。***针对以上诸种情况,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政策。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个人,加强土地管理督察与土地财政审计工作,设置全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和严格征地、用地审批制度,联合多个国家监管机构在全国开展多轮次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共同整治与打击国内外资本势力圈地炒地与炒卖房屋行为等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第59条第3项重申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也是对物权法第42条的补充规定。物权法第42条有更加重要、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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