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的集体成员决定权;(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的集体成员决定权;(4)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等集体成员决定权;(5)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财产分配的集体成员决定权。就是说,本条款的五大内容已经明确或者包含有集体成员土地权及其民主处分权,都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点保护对象。
其中第5项,在立法、执法上还有一些难点。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一些经验也值得借鉴。该法第30条是重点监管内容,第37条是民主管理内容。
物权法本条第(二)款规定:“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列入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项目。
二、专家解读
1.关于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有法律专家指出,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27页)
按理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出嫁女或新生儿童无地分配的困境。但操作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有的村庄是年年接新媳妇、年年有新生儿童出世的,这样一来,可能会年年要调整,甚至一年下来要调整几多次数。农民承包到手的土地,一般不愿意出让,行政上也不好下死命令再分配土地。特别是林业用地,人家种上了树木、竹子,怎么个出让法?比较通行的办法是户内调整。我国农村分配土地,包括分配耕地、牧草地、林地、渔地、自留地、荒地、滩涂和宅基地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到户的,“承包地的调整”是以家庭内部的调整为主导形式。家庭成员分配到国家政策份地,是一级分配形式;家庭成员内部的调整分配,是二级分配形式。家庭内部新接娶的媳妇和他们夫妇新生的儿童,也是“属于本集体成员”,有集体的身份权,就有获得土地分配和其他分配的权利。应当指出,虽然在一家一户之内,也会发生矛盾,也会有财产权的纷争,也应当合理解决。
物权法不仅仅是平衡乡镇、村、组三级集体与家庭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要平衡各个家庭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本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也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之一。所谓的承包权,只不过是一种陈旧的概念,在国家未消灭或者未恢复农业税时是一种契约式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后应当是免费式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长期性的或统或合的永佃权。这种永佃权比较特别,国家和集体不但不收取农业税费,而且国家还给予种田户以农业补贴。因此上,得发包地者得利益,不得发包地者不得利益,而且是长达30年至70年的长远利益,必须尊重每个村民的民主处分权,更要尊重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法律程序
有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27页)
此外,物权法本条第(五)款兜底性规定,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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