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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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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各项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国防与军队建设以及住房养老救济救灾等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等,这一系列社会责任与庞大开支对于国家是个越来越沉重的负担。由此可见,国家不开源节流不行啊。全国的土地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利用这笔巨额财富可以为国为民办很多有益的事情,不能这么白白的流失与浪费。

    第二,基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理论基础而确定。

    1.从社会学上阐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况且,农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后工业化社会、后城市化社会的的发展模式,必须吐故纳新。

    2.从经济学上阐述,任何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杠杆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土地集约化、节约化的社会效果;可以大量的土地储备来夯实国家的物质基础,减少国家主权债务,防止政府破产与各种经济危机,稳定地解决居民的住房条件和有力地推进福利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政府危机和各种福利事业危机的总根源。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美国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等等,都可以从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中找到答案。

    3.从物权学上阐述,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和谐、物权的法律关系常驻公平、公开、公正状态,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各种物权主体中,国家是全能的物权人,在行使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土地的管制权、专制权、计划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排他权、特别追及权等等一体化众多的物权集合体,是其他物权人远远所不能企及的。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的物权地位与物权能力,是不能完整地有效地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公益为主、以自益为辅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民争利,而是为了集中自然力为全社会的人民造福,能够自觉地改善各种物权关系,与其他土地物权人和谐相处。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成立时,国家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人,物权清晰度最高,“三公原则”更显示其公信力与公示力,肯定会为绝大多数人拥护。

    4.从土地法权学阐述,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没有一种合理的解释。众所周知,土地这种有形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商品,从来是跟国家主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来是不姓私而姓公(国家)的,国家以外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人从来是不能自由地行使拔高的权利的。

    土地用途极其广泛,可以连续使用几十亿年,有钱人或者有权人凭什么占有本来是国家的土地几十亿年呢?即使是在农业社会里,因为官僚地主霸占土地而导致多少穷苦老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造成多少社会动荡而社会凋零民不聊生?现在世界上,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在比赛福利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政府要为老百姓建福利房屋、政府要搞市政工程与交通设施建设和其他大量的公共设施,只要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现实条件下才好搞嘛。现在的土地法权是联合国授予的,连联合国都承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为什么自己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得来不易的法权呢?

    第三,基于物权主体与客体的紧要特殊性而确定。

    各大类物权主体中,唯有国家法人这一物权主体是全能型主体,是十分紧要的物权主体。既有政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又有物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可以集立法权与执法权于一体,采取威权化、专制化和一体化等特殊手段来行使唯一的权威性专属土地所有权;最有能力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各种土地资源类利用权与使用权,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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