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水的管理制度,一般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事权落脚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财权集中于***财政部。国家通过征收水资源税、排污费和收取污染罚款等办法集中财权,行使水资源专属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将“水流”改为“水面”,是截取了水流物权的一个侧面,进行合理规定。
水流的物权,包括了水流的:水面权、水体权、水质权、水量权和水的注入权、流向权、分流权、截流权、排流权、排污权和处罚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多个方面。
水面权,应当包括水面养殖、水面航行、水面营业和水底种植等使用权、收益权。
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让水资源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国家在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的同时,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放权让利,这是完全正确的。特别是江河水,如果不调动大家的利用积极性,就会白白浪费,一去不复返。滥用水流资源,为个人利益集团所垄断,不能物权尽其用;浪费水流资源,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三层次: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与民法通则联珠合璧。所不同的是,民法通则侧重于债权规则的规定,主要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而物权法是各种物权规则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既有保护,又有限制,以利于保护各种不同的物权人的权益。
本条款的规定,有一处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在“属于国家所有”后面,没有加上后缀“即全民所有”。不使用这个后缀,是有一定目的的。矿藏、水流、海域,这三种自然资源,或者是紧缺资源(矿藏),或者是不可再生资源(矿藏、水流),或者是不能为个人独占的资源(矿藏、水流、海域),排他私占的成分很浓。在此情形下,如果规定“即全民所有”,可能会造成某些逐利者的口实―“既然归全民所有,就归老百姓所有”;“既然归全民所有,就对我们集体有一份”;“既然归全民所有,就对我们人人有一份”等等。这就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此类纠纷,就会感到很麻烦,很棘手。
物权法本条款,没有加上后缀“即全民所有”是正确的,应当比较其他法律是进了一步。
专属所有权是封闭式、消极式、完全排他式所有权,最讨厌“平等瓜分”、“谁占谁得”、“先占先得”和“以权谋私”,最讨厌公权私化、化公为私、化整为零、瓜分破坏。现实中,“国家所有”的物权比较清楚,因为有政府在那里行使所有权;而“全民所有”相对模糊,这全民所有包括了13亿人所有,谁来行使所有权?
有的地方,矿泉水资源完全被私营企业、个体户控制。他们将“全民所有”演绎成了“谁占谁得”、“先占先得”。在企业改制、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例子屡见不鲜。
对于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提供精确的保护。其精确性在于,在于保护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同时,其他物权人的权益也得到适当保护。物权法是关注物的利用的法律,可以从水流的合理利用上解决矛盾纠纷。
对于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宪法的保护即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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