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市场流通中开放的财产所有权,以国家出资为要件,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与市场竞争中其他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相同。这种所有权,原则上可变更、可转移、可消灭,包括可抵押、可质押、可留置在内。不过,当国家一般所有权与国家特种所有权发生关联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会发生改变,应当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三,违法的后果有区别。
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侵害国家特种所有权就是违反制度物权法,理论上这是最大的侵害,违法分子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但有的时候又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般财产基本上是与经济领域打交道的,很容易发生量变质变,很容易将本来属于普通物权法制裁的对象上升到了制度物权法的对象,违法犯罪的性质突然变了,甚至于能够达到超过某个特种物权法的程度,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了。
我们不难发现,大量案例中反映出来的奇特现象确实耐人寻味。在企业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恰恰是发生在他们侵害国家的一般财产上面,不是发生在侵害国家的特种财产上面。这是因为国家的特种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力度大些,不轻易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减少了他们直接接触和违法犯罪的概率。并且,国家的特种财产种类较少一些,又集中在自然资源类不动产方面,公然侵占和行贿受贿不太容易。国家的一般财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非常密切,又存在交易易、侵占易、行贿易、受贿易、转移易、藏匿易、兑换易、灭失易等特征,更受违法犯罪分子青睐与涉足。
在政府实权机关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是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非法审批或者侵占有关。由于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特大,故违法犯罪所犯下的罪行也特大。只不过是违法犯罪的总人数上不及对国家一般财产的侵害,而单项违法犯罪的金额是非常惊人的。如违法批地、违法倒卖土地,通常是一宗案件下来就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地方官员违法倒卖采矿权、探矿权,违法参股煤矿或者稀土矿、金银矿、玉石矿等,犯罪数额也常常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
违法犯罪分子贱卖、倒卖、白送、白拿或者自买自卖国有企业产权及其股份,等同于杀鸡取卵,导致国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破坏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单项违法犯罪的金额也是非常惊人的。国有企业产权,粗看是个一般的财产权,细看是特别的所有权。对于《物权法》而言,有责任有义务要将这类财产权分辨清楚,以便于预防各种经济犯罪活动,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5条
相关名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法人】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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