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六种征用的性质,概括了征用及其生效的要件。主体上、客体上、条件下、过程中,以及物权保护的限制性、可塑性、通用性等要素,共同影响到征用的效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二、限制性条件
征用应当具备几个限制性条件。
第一,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平时不得行使征用权。如抢险救灾、应急教授或者战争支援这些紧急情况发生后,政府或者军队短缺相关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资,方可采用征用这一特殊措施。
第二,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间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势下,征用权人本着“缺什么,征什么;缺多少,征多少”之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合适的对象征用财产。征用时应当向征用者立下字据,以便于日后归还与财物或者赔偿毁损的财物。
第三,所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适当补偿,但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则上,能够不征用正在经营的财产最好征用不经营的财产来替代,以免对于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征用的财产是借用的,用完后应当原物奉还,原物毁损的应当尽量的给予及时的赔偿。
第四,所征用的财产以及是否采取经济补偿办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首先要分清义捐与非义捐的界限。是义捐的,也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公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二是私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有的需要对于捐赠单位进行减免税的待遇折算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非义捐的,基本上符合物权法第44条规定的对象。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对于大多数非义捐人是适用的,对于大多数义捐人是不一定适用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征用,与不动产征收对比,虽然同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虽然都是国家强制性行为,但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轻重缓急之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征用,不完全需要对此进行经济补偿,即使是需要经济补偿,肯定是在征用完成任务之后才进行;不动产征收,一定需要经济补偿,肯定是在征收之前就要进行经济补偿。诚然,征用与征收还有其他许多的异同点,这里不一一列举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4条
相关名词:【再谈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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