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一旦解除紧急警报,所征用的财产需要悉数地返还被征用人;征用人一般可以不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物权法所谓“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和“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就是指法定程序的强制性。这种法定的强制性,是针对征用人而言的。
第四,补偿性。征用,虽然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对于被被征用人进行补偿,是征用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物权法所谓“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里指两种情形的补偿:
一种是,被征用的财物属于消费品,如粮食、食物、食油、食品、饮料、饮用水、药品、电力、煤气、石油和编织袋、水泥、石灰、石头、沙子等动产,被征召并被应急救援过程中用掉了,原物因消费而被消灭,征用人应当给予被征用人以价值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种类型,对应于物权法“被征用……毁损、灭失的”的内容,主要是指动产使用毁损、灭失后的补偿,但不动产的毁损、灭失后的补偿也会有发生的。
另一种是,被征用的财物属于耐用品,如高压锅、电饭褒、搪瓷碗、洗澡盆、脸盆、桌椅板凳、床铺、房屋、建筑物或者机动车辆、铲车、铁锨、铁钎及其他耐用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耐用品,原物被征召并被使用,可能是遭到毁损,可能是原物灭失了,征用人应当给予被征用人以价值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种类型,对应于物权法“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的内容,主要是指动产使用毁损、灭失后的补偿,但不动产的毁损、灭失后的补偿也会有发生的。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例外的情况,也是需要补偿的。譬如,原先所征用的食品、药品、饮用水、饮料、饮用水是在保质期内的,没有用完的,已经过期或者接近过期了,应当按照价值补偿的办法,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又如,有些物品是从大老远征召、集中来的,并且在灾害现场使用过的,如简易帐篷、简易灶具或者灶台等,虽然还可以返还原权利人使用,但是,原权利人运输回去不方便,或者不适用,征用人以价值补偿被征用人。
应当注意的是,征用是由成文法规范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募捐是由道德法、习惯法规范的,允许自愿性无偿性的募捐和应急救援中的各种义务劳动。即使是在物欲横流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需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在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扶贫帮困方面有所作为。
第五,广泛性。征用的标的物相当广泛。一般而论,是“缺什么,征什么”、“需要什么,征什么”。
物权法第44条关于“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概括性规定,如果列举出来肯定有长长的一大串名单。本文简单列举一下,大类上是有30多种,如果算作小类,至少有百余种。
实际上多年来,关于抢险救灾的物资征用、物资消耗,一般而论,有些被征用物品是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既然物权法考虑到“物权保护”,或者说“公共利益发生过程中的物权保护”,应该说有些问题需要探讨。我们要分清慈善事业与物权保护两个界限,不要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如果将物权保护绝对化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于发扬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和抢险救灾,都是不利的。
第六,通用性。国家征用被征用人的房屋,一般用于临时凑合使用,但征用土地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使用。
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不是专门指某一地区,而是包含全国各地,甚至有时候也包括了外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物权法本条款的征用法则、救援法则、物权法则、补偿法则等法则在各个地区是通用的,无论是什么应急救援行动都是通用的。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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