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异议要表述!」
范贺急了。
对方. ..很明显是一点活路都不给留了。
刑事责任不想负,未成年+精神病+自卫,任意一条达成,哪怕是刘国富死了都没用,更别提三位一体了,堪称降维打击。
「审判长!」
「对方在立案初期,已经核对过身份。」
「涉案姐妹,姐与妹的称呼,是从小叫到大,记忆并未中断!」
「两人的记忆根源,源自於其亲生父母!!!」
范贺焦急开口,他站起身,企图动摇对方的辩护依据。
他能接受败诉。
毕竟,自己不是没败过。
但不能接受,在自身是优势方,还是追责人的情况下,能败的这麽彻底,跟一条野狗一样被人随便踹死!
这就纯粹是案件能力有问题,能影响终身,压根不可能成为金牌律师的!
「反对!」
被告席。
徐德没有犹豫,不等法官开口,他便立马张嘴反驳。
「这是当事人主观态度,非客观!」
「其主观认定,是经受过无数混乱因素影响,不该被认定为客观证据!」
「代入到《未成名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疑罪从无,无端猜测应当无视!」
话落。
一口心头血涌上范贺的脑门,青筋暴起,血压升高。
这就是第四条法例的bug处。
哪怕,还未认定未成年呢。
但,对方此刻依旧可以以未成年身份来反驳你!
是的。
尽管只是一个猜测,但,对方的猜测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事实,从而再以这个「事实』,来驳回你的猜测!
虚空中的证据认定驳回. . ,
「异议!」
「异议,依据客观科学人体成长来看。」
「年龄更大,往往意味着更为健康,思维更为成熟。」
「我注意到,被告人,曾在四岁时,被以流浪人员捡走,随後被其指定为姐姐,而她的划分应当是依据身体素质!」
范贺再次开口。
他的思维活络,语言逻辑通畅,说的话众人都能听得懂。
「而在幼年期,每一岁的身体素质都有极大的变化!」
「根据变化判断身份,近乎不可能认错!」
可以稍微回忆一下。
幼年,人的发育状态,与成年後发育有什麽区别?
举个例子。
23岁,和27岁,相差4岁,你是否能一样分辨出,哪个是23,哪个是27?
外貌上近乎没变化!
但。
3岁和7岁呢?
也是相差四岁,但你闭眼都能分辨出来!
也就是人类,在幼年时期,发育状态「每一岁都是断崖状态』,3岁和4岁的发育区别很大。只是.....
「异议!」
「依照你方理论,身体发育差就是妹妹,身体发育好就是姐姐。」
「但..」
「根据邻里等多人指认。」
「涉案姐妹,姐姐曾是因为动了胎气,导致早产,身体虚弱。」
「所以,其母亲才会生了第二个孩子,以同龄人,更为健康的身体与状态,照顾对方!」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
他的脑子更为活络,瞬间就找出对方漏洞,并且加强自身的问题依据。
「而按照你的逻辑。」
「十几年前。」
「流浪老太依照更为健康的身体所判定的姐姐,更应该是真正的,身体健康的妹妹才对!」「而後续十几年,也体现了,所谓的妹妹张星(张二),其身体的健康,一定程度上弱於常人,符合早产的姐姐特徵!」
姐妹俩,刚生产的时候。
母亲是抱着让妹妹照顾姐姐来生的。
虽说无法证明。
但-..现实确实是依照她的想法在走。
十几年来,一直都是张月,在照顾身体羸弱的张星!
尽管无法用客观、科学的铁证,分辨出谁才是姐姐和妹妹,可逻辑却已然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
「审判长!」
「代理人的反问并非驳回我方理论。」
「正相反!」
徐德站起身,不再给对方驳回的机会,反倒是义正言辞的开口道:
「他所说的话,正符合张月张星身份认知错误,是在给这个问题添砖加瓦,增加依据!」
所以..
「被告人张月。」
「应当以未成年人减轻从轻,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