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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1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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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一大特色就是将寺产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用益权相互分立。捐助者私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一经捐献,其名义上就归教坊全体穆斯林共同所有,作为寺中的公产,无论是坊内的宗教人士、捐助者本人和亲属,还是其他教众都不能将其视为己有。教坊穆斯林拥有寺中公产的所有权,但公产的其他用权就不能完全由全体教民共同行使,而是另作具体安排――部分土地由“寺内住持(阿訇)固加意料理”・・・・・・捐助者对其捐给清真寺的不动产规定了明确的用途指向,有的用来供养南大寺内的开学阿洪、掌教等教务学务人员和维修清真寺建筑;有的则是要解决开学阿洪招收学员的饭费问题。明确用益权利、专款专用,既保证经费有明确的来源,又减小了被人侵占利用的可能,维持了寺产在名义上的公有性・・・・・・清真寺的住持“不得将寺产擅自动用,否则,施主执契到官,以示不轨治罪”。

    红山稳麦,和田稳麦等发生的住持阿訇(即鼠头、猎头)擅自动用公产的现象,怎能不导致民怨沸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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