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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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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判决,或已承认和执行第三国法院做出的判决。

    (3)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主要有:

    执行令程序,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确认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形,法院颁发执行令予以执行;

    登记程序,法院根据条约履行一定的登记程序,依照国内判决的程序执行;重新起诉程序,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以外国判决为证据,在执行地国法院重新起诉,而后由法院做出新的判决并执行。

    (二)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及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前签订的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后,临时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又称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还可分为友谊仲裁和依法仲裁。友谊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不依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的仲裁。依法仲裁则要求仲裁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做出裁决。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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