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础上取蒂了4家。可想而知,2700与37相比,悬殊有多大。稍不注意就会掉进一家歪公司,皮包公司里面去。而这些歪公司,皮包公司的创立者,大多是有社会背景或海外关系的人。这些人与国外的“老鼠会,猎人头”相互勾结,利用网络营销发展迅速的优势,从中牟取非法暴利――这无疑造成中国的经济呈现一片混乱的景象。鉴于上述原因,中国政府在1998年12月份,便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管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全部打掉,进行整顿。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公司就蒙受损失。以安利为首的国外公司,便将中国政府告上了国际经济法庭。由于有合同在手(国外直销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属于合法的。安利的运行期为30年),安利公司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胜诉了。于是就向中国索赔。因为安利每年要从中国赚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人民币。安利公司要求中国赔偿30年的损失――第1年是1亿,第2年是2亿,第3年是4亿,第4年是8亿・・・・・・一直赔30年(后一年是前一年的两倍)。中国政府一看,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就是把大半个中国赔给一个小小的安利,岂不是闹成国际性大笑话,安利的要求显然是行不通的。于是在国际经济法庭的仲裁下,安利提出了另外一苛刻的要求,就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再续签20年合同,共50年。但中国政府同时也规定,任何直销公司都只能运行二商法,不能运行三商法。因为三商法比二商法要先进许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