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八十三章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一个很简单的理由:身为人子,就不应该“子不嫌母丑”――这是为人处世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否则,就枉为人子,一切都是虚假的。如果因为我的决定,造成对了对集团公司的形象和名誉受损,我甘愿引咎辞职,离开凤河,从事他业未尝不可。

    因为网络营销在他的心目中已成为一个弃之不去,根根深蒂固的东西了。

    众所周知的事情是,1990年11月14日,由名扬全球的雅芳公司,也就是安利的前身在中国的广州注册成立,标志着网络营销在中国大陆合法化,从此掀起了中国大陆网络营销史的第一页。一时间广州、上海、北京等各大城市中,自办的、引进的、合资的直销公司风起云涌,南北呼应,蔚为壮观。当时规定,在哪个城市注册,就只能在哪个城市运行。也就是说在广州从事网络营销的人口容量为50万,那么这50万人(暂名为圈内的)是合法。大家都知道网络营销是以“几何倍增”的速度增长的,很快地广州就达到100万。那么多出的50万(暂名为圈外的)就属不合法的了――这无疑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青岛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浮起草了《网络营销暂行管理条例》。

    网络营销真正热起来是1993年,运行到1996年时,全国就出现了200多家,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合格的只有41家。运行到1997年时,全国就出现了2700多家。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合格的只有37家,还在原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