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什么?宪法是500多年前西方思想家们的智慧结晶,思想家的理论过于玄奥,以大白话报告而言,宪法就像一份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的合同,甲方是一个又一个公民,乙方是政府。
在这份合同草拟之前,公民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各自为战,彼此混战,很累,与其互相争斗,不如合作共荣,组成一个政府,为了大家的公共利益,齐心协力跟洪水斗、跟野兽斗、跟异族斗。
大家彼此承诺,我不侵犯你的自由和权利,你也不侵犯我的基本权利,就这样,政府成立了。
但是,政府和人一样,有可能是好人,也有可能是坏人,今天是好人,明天有可能变成坏人,怎样保证政府始终是个好人,始终为了公共利益效劳呢?
公民们合计,我们每个人跟政府签署一个合同,我们同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向政府缴纳保护费,在政府的旗帜下共同追求美好的生活,但是,政府得承认权力来源于我们这个大前提,还得向我们承诺,政府会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运营,保障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侵犯,字签了,合同生效了,宪法就诞生了。
人类历史上,最早草拟这个合同的,是从英国女王那里赢得独立的美国,美国制宪者制定宪法的时候,最大程度地融入了前面所说的合同理论,诚挚地相信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这拨老道的政治活动家,非但忠实于抽象的理论,也钟情于现实的功利算计,将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希望,寄托于要言不烦的宪法。
在不民主的国家,最大的危险是少数人暴政,民主国家恰恰相反,它的最大的危险在于多数人暴政,在多数民主已成大趋势之际,防止多数人暴政很快成为立宪的主要目标,比如说,如何让人口最多的种族,不能依靠人多票众的优势,制定剥夺人数少的种族权利的法律。
除了这个大算盘,制宪者还有自己的小算盘,他们中,多数人出身高贵,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一定的财富,他们担心那些受教育程度低、一穷二白的、人多势众的种群,对他们实施多数人暴政。
因此,南华联邦的制宪者坚信,若要化解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就得保障少数人,哪怕是一个人的权利,因而,对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他们规定了几近苛刻的条件。
时至今日,很多国家达成了一个共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