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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经济调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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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所不为者,主要是逐渐弱化、淡化政府作为资源直接经营者和交易者的角色。

    为此,需要在两条线推进改革:一条线是政府要与国有资源性资产的运营系统分开,政府应着力获取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收入,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资源性资产,而由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系统获得授权经营。

    此授权经营虽然不是最优安排,而是一种次优安排,但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在这种安排下,强化政府的监管者角色,通过价格监管防止垄断定价和垄断暴利。

    通过这条线,试图切断权力部门利用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获取利益的管道。

    另一条线,变行政性强制交易为市场化自愿交易,政府不宜再凭借强制力直接介入资源的交易,而由资源现有使用者与潜在需求者之间直接谈判和交易,政府只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维护好交易环境和秩序。

    6、加强资源合法产权的保护,确保资源现有支配者利益不受损害

    整个社会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资源和土地的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应视为其法人或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国家不得随意收回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改变资源的使用方向,如遇某些特殊情况拟收回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务必将此类行为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

    而对于非公益性的,则切记不应动用国家权力,而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

    其次,即使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确实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的,也不应以非经济手段强行操作,而应实行征购这包括农民的土地。

    在这一过程中,资源现有支配者有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补偿标准须参照资源的市场价值决定。

    第三,在国家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和征购时,要完善有关程序,利用公告、协商、申诉和仲裁等机制,保障资源现有支配者,特别是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上六条建议,宜分步骤实施。

    如进展顺利,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当然,仅仅建立和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变革和政策矫正并协调运作。

    方法--据估计,如果将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等都纳入资源生产成本,资源吨平均增加成本约50元,其中部分矿种成本增加可能更多。

    综合估算,目前被湮没的矿产品单位成本约在50―100元。

    应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资源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这些企业超常致富的奥妙之一。

    所以,要对每吨资源征收200元的环境不完全成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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