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对产权外溢部分的间接补偿。
3、完善国家宏观层与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以调节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可考虑某些资源的部分开采经营权适当下放给资源地区,相应确立资源地区对于属地资源一定比例的收益权,使资源属地能够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应得的利益。
这里的重点是要实现各级财政之间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在资源的收益分配上,将一定比例划归地方,有的国家资源开发所形成的收益,30――50%要留在资源所在地,而在地方收益中,又充分重视当地居民的利益,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通过完善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4、通过--四个还原构造资源价格完全成本,调节利益分配格局。
逐步使资源企业特别是矿业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形成完全成本价格。
具体来说,做到四个还原:
(1)还原资源成本:进一步扩大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范围,并适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2)还原环境成本: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和生态补偿。
此外,还要还原安全成本和人工成本。
通过还原上述相关成本,促进成本内部化,实现各相关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
5、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矫正扭曲的利益分配。
从此领域的改革进程看,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改革虽已启动,但现在实际情况是,这一市场化程度依然很低,下一步应加快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竞争性出让资源方式的使用范围。
对于现存的资源价格双轨制,应加快实现并轨的步伐,对于体现公益性目标的价格支持,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力度方面建议务必严格控制。
即使对那些不可避免的非市场化价格部分,也应着手在市场化价格和非市场化价格之间构筑严密的隔离带,防止串通套利。
同时,非市场化价格形成并不意味着资源可以无偿使用,要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体现最基本的成本和价值观念,尽可能缩小双轨制的价格落差。
建议将目前流行的前端价格支持模式改为后端补贴支持来实现公益性目标,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双轨制存在的空间。
在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中,特别要厘清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老子为无为的思想,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者,主要是强化其市场监管者和公共服务者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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