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问题要从利--股东利润、税--资源税、金--特别收益金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先看利,本来企业创造利润应向投资者回报,但根据1955年颁发、现在仍执行的--对1955年以前注册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之规定,但根据研究,这个规定本身有缺陷,需要进行修正,不少企业税后并不上交利润,这样导致合规但不合理,而且有些不属于1955年前注册的企业也借故搭便车,执行不上交利润的政策,这样既不合规,更不合理,这其中就包括一些资源垄断型企业。
再看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资源税税率较低。
根据1955年颁布的资源税条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率标准为8元―30元/吨,尽管20多年内原油价格上涨了5-6倍,但课税标准十余年没有发生变化。
自1965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即由原来的8元―10元/吨调整为16元―18元/吨,但看来,仍属微调,与1955-1975年期间石油价格的涨幅相比仍不成比例。
据有关方面折算,目前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约为15%,远低于实际情况。
再看金,根据1956年初出台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应该说,这是一项特殊的调节措施。
有人将这种特别收益金称为超额利润税,但与国际上60%―100%之间的相似税种相比,目前我国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
利润免交或少交,税率较低或微调,特别收益金也存在一定落差,由此三条推算,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从此行业的高额收益中分享到的部分并不完全充分,有一部分收益流入部门或相关利益者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部门化。
据有关数据,所有能源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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