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意义上一些不必要的优惠。
2,尽管民族区域自治被临时宪法所确认,但民族地区的自治完全被苗傜民族的系统所架空,我们的一元化领导当然不能容忍真正的地方自治,自治对于我们一直是危险。
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应层级的民主选举程序,现行选举法完全将民主程序架空,造成事实上的民主缺失,各民族同胞的利益与意愿难以通过日常的民主程序反映出来,现行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民主程序的缺失而成为事实上的摆设,而如果没有政治上的代议程序,各民族身份的官员再多也难以代表作为整体的民族利益,反而民族身份的官员的专断统治本身就是对其他民族整体的压迫。
另外尤其让人愤慨的是,一些意愿良好的优惠政策,如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因为政体治理效能太差而在各级行政系统的盘剥下,最后在普通各族民族同胞那里已经是杯水车薪了。
3,民族优惠政策真正所照顾的群体事实上成为凌驾于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特权阶层,而这一特权阶层与行政系统一样,都是现行体制所造成的特权阶级。
当下发生的冲突事件中民族情绪的放大,尽管不具有经过论证的合理性,但正是因其具有一定日常的直觉经验基础而具有极大的扩散性,详细分析这些经验性判断的社会基础,对于重建合理性的民族政策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正如我所论述的,正是因为民族政策事实上造成了与行政特权系统所同质的凌驾于普通的各民族同胞的事实性存在,尤其是在民族杂居地区,这无疑引起了部分民族群体的不满,在各民族的日常交往中,文化习惯与传统造成的日常生活习惯的差异性,也容易使得双方带着异样的眼光去看待对方的存在,尤其夹杂着经济交往的利益纷争中,更会放大对方差异的属性。
更具有特殊性的是,当下蒙疆并未完成从传统到现代性的转换,由于社会形态的巨大差异性,各民族地区在完成现代性转化面临的情况也不太相同,由于社会的快速剧烈变迁,市场经济的扩张,维系各民族同胞生活自我完整性的社会、文化、经济、信仰生态备受冲击,而由于缺失相应的组织形态,特别是自治的缺失,使得各民族难以在现代性转换中突出自我的主体性存在,成为完全被动的客体。
在在经济开发中,各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成为权贵资本主义下官商特权交易与国有特权垄断的私有资产,各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不仅在被开发中遭受巨大破环而且其它民族同胞并未从开发中受益多少,而官方历次所组织的大规模移民群体迅速进入各民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