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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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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现,又是尊重经济规律、物权规律的表现。

    所有权,是全部物权法、全部财产权法中出现频率、次数最多的明星级权利类型。中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列为三大序列中的第一序列,把各种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为以后逐步了解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是一个重点项目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3个条款,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业主,这是一个古为今用的词汇。中国宋代的律法中已经区分了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上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称物主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据《中国法制史》)。

    中国当代物权法中的业主及其业主权,所谓的区分所有权,既不同西方国家的、也不同中国古代的区分方法,有两重含义:

    第一重,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

    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大致相同,但古代中国法律没有“区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与专有权”这种具体规定。中国物权法沿袭了中国古代“业主”并加以改进,西方国家没有“业主”这种概念,只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重,区分建筑物周边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

    中国当代物权法承认私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但不承认私人拥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属于公有或者国家专有的。私人拥有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二级不动产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才是一级不动产物权。

    (1)这种规定与西方国家也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私人也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故其地产权与房产权的物权等级是一致的。另外,西方国家也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与农用地统称“土地使用权”。话又说回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专用词汇,其他法律如《土地登记办法》出现这样的概念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才出现的。

    (2)这种规定与中国古代和现代也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土地王有制,所谓“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中国古代地产权的真实写照。那么,中国古代私人的田地产权顶多是信托土地所有权。然而,有关中国法制史和许多其他教科书、通说上说什么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简直是胡说八道。

    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采取土地分封制和人口管理制,国王或者皇帝分封给王公贵族的土地只有管理权和自己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国王或者皇帝拥有全国的土地所有权,王公贵族的土地所有权肯定不存在,私人更没有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份。

    中华民国物权法、土地法更是荒谬,跟德国物权法那样大肆鼓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是明目张胆的公权私化,这比中国古代的法律更差。中国古代确实规定过私人之田地的业主权,从来没有规定过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比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也可以称之为业主权。

    如今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土地王有制和信托地产制,私人顶多只能取得信托土地所有权即亚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比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制高明了许多。

    3、第八章共有所有权展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规则

    第八章共有共13个条款,是第六章建筑物和建设用地共有权的继续。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等规定,是吸收外国物权法经验上的新规定。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企业共有的和盘托出,会让我们认识到原来整个社会有那么多的共有制或者共有形态。运用共有制理论解析,我们就容易理解到集体所有制,应当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共有制,而且是涉及人数最多、最固定的和优先权享受最好的共有制对象。

    4、第七章、第十四章之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意义相近

    第七章相邻关系共9个条款,第十四章地役权共14个条款,前者编入不动产所有权部分,后者编入用益物权(实为用益权)部分,内容上大致相同。

    那些不动产利用权或者作用权,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其他人以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通风权、日照权、管线安装铺设权和环境污染防治权等方面的便利,自己方便与人方便,这些内容令人耳目一新。

    5、第十一章特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共11个条款,这是整个用益物权编中最具物权价值的物权类型之一。与其说是普通物权,还不如说是政策物权或者制度物权。

    农村农民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据其身份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特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其他人不能拥有这种特权。中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入“用益物权”中,似乎有点委屈其物权等级了。

    首先,这种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而且完全是免费取得的法定物权。这跟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是不一样的。

    其次,这种物权似乎略低于土地所有权、又优于用益物权,是介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之间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全国一律取消“皇粮国税”后,享受了旧社会地主都享受不到的特权。所有这些,都是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在起作用,并不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

    再者,这种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特别保护。长达30年至70年,任期届满后可以再重新分配土地,向下一轮土地使用权进展。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安置费等费用。

    6、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利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共17个条款,这是整个用益物权编中最具经济价值和最错综复杂的物权类型之一。在普通物权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中,融入了很多的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成分,构成了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

    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中国物权法中标准式的用益物权。但与西方式和中国旧式传统用益物权并不相同。

    传统用益物权是收益租赁权,是不动产出租人与不动产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但是,那些旧式物权法主要是规定农业社会农用土地的收益租赁关系,对于宅基地即建设用地和建筑物的收益租赁关系则没有涉及。他们的物权法中从来没有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统称土地、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出现的频率最高。

    传统的物权法都是“半边法”,压根儿不涉及公物权,公共的土地所有权不见踪影。很多人费劲地学习了物权法,到头来仍然是一知半解。

    中国物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这是吸收传统物权法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以及地役权精华,结合中国物权实际而作出的新规定。同是土地利用权,中国物权法严格于传统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公有的,国家土地、房屋、规划、城管等部门对此具有支配权、监管权、统治权和控制权。

    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搭配,形成两者之间的不动产物权高低不平,这也是中国物权法复杂性内容的特色之一。这两种连襟物权,到底哪一个是主物权、哪一个是从物权,就难以说清了。建设用地产权是基础物权,建筑物是地上附着物物权,本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但是,前者物权比后者物权低一个档次,于是就发生了主次颠倒或者主次混淆。

    说到收益租赁关系,这里的办法也与传统物权法的做法不同。传统的收益承租人承租土地是分期分批付租金的,如今的收益承租人承租土地是一次性付清租金的。但是,很多人只感觉到自己只是购买房屋,不感觉到自己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有的人意识到购买房屋的同时也购买地土地,但不知道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通过学习物权法,才意识到中国的不动产产权关系是如此的复杂。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房地合一关系,房地分离关系,地上权关系、地表权关系、地下权关系以及地役权关系,共有权关系,专有权关系,继承权关系,有偿使用与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合同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是中国物权法最错综复杂的内容之一。

    7、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共4个条款,意义同样重大。

    宅基地使用权,在中国物权法中是专指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来,此类土地使用权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品种,土地分类学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也是这样确认的。从物权法理学上分类,全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统称为“基地使用权”。

    与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宅基地使用权也是限制流通的对象,但程度不同或者实际情势不同。不仅如此,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来改变其用途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却做不到这一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有些是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流通的,这样就可以带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性质。农民的自建房一直是严格限制流通的对象,自家分配、继承或者赠与他人可以,但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更不能自由买卖。因此,欲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性质是不容易的。

    宅基地的来源复杂,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过变更,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有一部分是从旧社会旧体制中传承下来的,旧社会物权法中私人可以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旧社会物权法被废除后,逐渐废除了私人的宅基地所有权,代之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法律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宅基地。既然“宅基地所有权人”集体都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那么,集体应当是相当于宅基地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一种重大的物权变化形式,从物权理论到物权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很大一部分是由原人民公社或者现乡镇一级政府分配的或者调剂的,有些是免费供给的,有些是象征性收费而分配的,还有调换的,当然也有一些继承、传承下来的,情况比较复杂。宅基地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说明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监管,惩罚各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

    三、豹尾

    豹尾,指中国物权法的后面内容遒劲有力,张驰有度,伸展自如,意境深邃,形散而神不散。尤其是第十八章留置权的规定,掀起了物权法的最高潮,全书结构上达到了非常完美的高度,从而促成了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的高度统一。

    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豹尾”气场气势,不仅仅在于本部法律的气场气势,而且对于以往的中国担保法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气场气势。物权法资源是非常奇特的法律资源,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脱颖而出创造了非常良好的空间。又由于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多年,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青出于蓝”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分。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中国物权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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