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跨度共7个时间段、整整一个世纪,从1889年6月26日,到1927年8月10日、1970年7月17日、1972年10月5日、1993年1月4日,再到1993年8月24日、1994年7月29日。其中,1993年发生了两次修正。
在条款排序上,该法典同样地体现为很自寻烦恼,也很僵化。如第9条后面出现个“第9条—1”;第12条及第13条废止后,第14条仍然是岿然不动。
章节排列上更是奇怪。如第二章尊重人之身体,是第16条开始,增补了第16条—1~第16条—9,这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半条款。第三章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后续增补的是第16条—10~第16条—12,这实际上相当于半个条款。章名“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长达25个字,实在是太奇葩了。
第一编民事权利共3章,第1章还凑合,第2章和第3章完全是凑数。
以上资料,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2002年7月北京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第3页至第4页,此后的“法律补丁”资料就不得而知了。
提议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人,应当好好地阅读一下《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当然这种例子很多,恕不赘述。
我们不是讥笑日本人、法国人不会制定民法典,而是民法典讥笑立法人胡乱的“拉郎配”,吵架的、斗殴的、离婚的条款很多。
倘若是民法单行本,哪怕每年修正,哪怕每年修正100次,也不会出现修正民法典那样的乱象环生。
3、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概括地说,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这几个条件成熟了,着手规划与起草、讨论、制定物权法典就有可行性了。
天时,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好时机。地利,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人和,就是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会团结一致地拥护制定物权法典。
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来,每个物权人,都从中领略了一番物权法的真谛与风采,都从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与坐标值,都感受到面临着各种机遇与挑战,在物权法的汪洋大海中击浪、击楫、击鼓,好一派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经过几年来的洗礼,人们顿悟了许多,也从物权法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渴望物权法能够更加完善,以便于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全面禁止与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过去有一些曾经反对过制定物权法的,现在也站在拥护物权法的队伍中来,其中也不乏许多后起之秀。
现在,中国有许多人成了物权迷,画以物权,钩以物权,写以物权,话以物权,用以物权,深深地感到物权生活是如此的丰富多彩。有一些知识精英是物权法的宣传队、播种机,他们拥有的物权知识几乎是车载斗量,撰写的物权法著作和发表的网络美文是汗牛充栋,研讨物权法的热情有增无减。中国现在的物权法原理研究有了突破性进展,有些学术水平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令全世界的物权法爱好者们刮目相看。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正能量,将是拥护制订物权法典的主力军和先锋队。
现在,全国的大学生、研究生满街都是,其中有很多人很快成为“物权粉丝”,他们对于物权法的大道理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倘若向他们征求制订物权法典的意见,都能够提出一大堆一大堆的。什么问题也难不倒他们,什么困难也吓不倒他们。物权法典的世界、的未来、的辉煌都是属于他们的。
想当初,制订物权法单行本时那么困难也挺过来了。现在,制订物权法典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根本不需要经过13年、也根本不需要经过8稿定谳,就可以做到“水到渠成”、“落地生根”。只要立法机关一声号令,众人就会闻风而动,多少个立法方案也不愁拿不出来。
(二)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
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不整合法律资源才是不可行的。可行的与不可行的,是完全相反的价值判断。
好比长江三峡,千百年来,人们感慨万端的是那些壮丽的景色、滔滔不绝的江水横流。当人们感到必需充分利用这里巨大的水力资源,用于水力发电,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全国人民提供源源不断的洁净电力,改善几亿人的生产生活条件。这就叫“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水流资源是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到底相当于几个长江三峡,还是相当于几十个长江三峡?这不是吹牛皮,说大话。
物权法典,一可以管天,二可以管地,三可以管人,四可以管物,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比物权法管得更宽。物权法管得到的,物权法典也可管得到;物权法典能够管到的,物权法还不一定能够管得到。倘若物权法规定了“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物权法典还可以进一步规定“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长江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也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的国有资产。”
民法中有个所谓的执行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有些投机取巧分子,正是抓住民法规定中的空白大做文章,钻法律的空子。有时候还真的叫这种投机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从头到尾一直逍遥法外,好不痛快淋漓。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所谓物权法典,就是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的一个大容量的大载体。通过我们几年来的认真分析研究,感悟到物权法理论是个巨大的理论宝库,物权法立法资源是个极其重要、极其宝贵的法律资源。将那些林林总总方方面面的物权法法律资源组合起来,就形成了物权法典。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制定物权法典是可行的,白白浪费大好的物权法法律资源是不可行的。
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关键在于,一定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从酝酿到立法规划、起草、修改、8稿定谳,共经历了13年之久,这是一个漫长而良好的开端。许多物权法专著应运而生,将非常深奥的物权法原理告之于众,激活了一些知识精英对于物权法之知法、懂法、爱法、求法的法律热情。
2005年秋季那场物权法草案的全国大讨论,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与合理化建议多达1万多条,金点子、好点子实在是不少。
说到讨论立法的热火朝天程度,最火爆的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修改讨论,参加人数达1。5亿人。因为政治专业性强,许多平民百姓难以提出自己的见解。而讨论物权法,很多是与政治无关、却与平民百姓身边的事物和切身利益相关,提出自己的见解却是非常之多。
关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公共物权的维护,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解释,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与经济补偿的合理设计,对车位车库、小区绿化带归属的确定,对土地二元化问题的正确处理,对国家法人基本物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房产与地产基本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的创新设计,对小产权房的处置办法,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办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辩证分析法,以“物权优于债权”、“共有权优于继承权”之诉权与诉讼时效的重新认识,对物业管理与业主诉权的支持,对下岗职工诉权的认识,对一些民事诉权不能混同于行政诉权的辨别等等,好点子、好建议真的是不少。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全国掀起了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研法的新高潮,物权学术界空前繁荣,所发表的著作汗牛充栋,有的作品版面字数长达500万字,攀登了世界物权法理学的顶峰。物权法许许多多深奥的原理、规则、概念、形态、方法一一破解,物权人的权利保护得到了很多的实惠,很多物权关系的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与缓解。与此同时,促进了多项不动产登记法、动产登记法、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法和其他质权登记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债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提高了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整体效益。
物权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项巨大的智力投资项目。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物权法法律资源开发利用和群众智力开发利用方面均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人们经常把物权法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倘若再来一次修改物权法或者修订物权法典的全国大讨论,不再跟从前那样就事论事,就事论理的水平会有显著的变化。
以前什么叫物、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懂的,现在能够讲出几个道道出来。以前对于物权法深层次的问题看不出、看不到、看不真切的,现在能够清晰地、真切地、理性地认识。以前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力、不如心的,现在能够得心应手、毫不含糊。现在,物权人再也不吃二遍亏、上二次当和软弱无能了,侵权人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侵权了。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旧的物权矛盾处理了,新的物权矛盾又冒出来了。法律规定的疏漏,客观上为侵权人趁机进行侵权活动提供了有利时机。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与反思,倒逼人们期望更好更加完善的物权法展现出来。从高处着眼,从远处着想,知难而进,锐意进取,不断攀登物权艺术的高峰,就一定能够达到胜利的彼岸。
这里不是标准的、完整的制订物权法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不过是采取漫谈的形式进行讨论。关键在于,一定要引起立法机关的密切关注,一定要有实际行动与好的结果,一定要善始善终,不能虎头蛇尾。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小智慧造成了大结果,有些小人物也能够贡献大智慧。诸葛亮曾经是一介山村野夫,他的金点子、鬼点子一旦被伯乐们采纳,都能为蜀国蜀军蜀相立下汗马功劳,运筹于帷幄之中,决战于千里之外。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说明了老百姓的智慧也是能够超常规发挥作用的,平民百姓智慧的力量是无敌的。
对于完善物权法和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的办法,可能会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统筹考虑,优中选优,直到最优化时为止,才能达到帕雷特最优化的客观效果。诚然,有比较就有鉴别,有鉴别就有取舍。当人们领悟到物权法典的真知灼见时,当某些物难当头时,痛定思痛,人们便会不约而同地赞成制订物权法典,并不厌烦物权法典的长篇大论,反而觉得这种长篇大论太可爱、太实用了。
制订物权法典的可行性研究,本来应当是顶层设计的。那么,民间之底层设计,一旦被顶层所看中,底层设计就变成顶层设计了。所谓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仅仅是文学创作的专利。对于制订物权法典来说,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就能够如愿以偿地取得人们想要的东西,而不必苦苦等待。
二、一般分析
(一)现今实行的物权法过于单薄
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很不相称,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内容填补空白。
1.物权法仅仅用247条来规定是远远不足的
中国物权法已经成为一个大杂烩,不仅有普通物权法的内容,而且还有担保物权法的内容,并且融会贯通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物权主体上,不止立足于私人物权人一个主体,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权利人的也统统纳入到物权法中来,完全突破了“物权法是私法”这一古老的命题,形成了“公私合一”的新型物权法;物权客体上,不再囿于流通领域中发生的动态物权对象,国家、集体所有的大量存在的非流通领域中发生的固态物权也一一列入其中。无线电频谱这种特殊的无形物物权、文物和野生动植物这种特种物权等,同样地加入其中。仅仅以土地类不动产物权,就牵涉到220多部法律法规的内容,而物权法只不过是蜻蜓点水。
很显然,物权法所涉及到的领域是如此的庞杂,而仅仅用247条来“概括”,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与她的重要性、重大的历史使命相对称的,自然会在质量上、效力上大打折扣。法学界最流行的一个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一些重要的物权类型被人为地封锁在物权法之外,物权法的执行范围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实行起来就没有法律依据而作罢。况且,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利用或规范、调整、限制各种物权的最为重要的财产法,客观条件是宜广不宜窄、宜细不宜粗的,而现实情况是恰恰相反。
2.法律规定不够圆满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有意识地缩短篇幅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有268条,在物权法第8稿定谳时,已经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即使如此,仍然总体上减少了21条。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物权法才1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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