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过度开放房地产市场,由房地产泡沫所导致的经济衰退长达30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即房地产泡沫危机,也是因为没有抵制外国金融、地产大鳄的掠夺所至。08房地产泡沫危机重创了美国经济,也重创了世界经济。台湾由于强化了土地管理,就没有出现美国、日本和东南亚那种房地产和金融危机,经济上一直平衡地发展。
2.最支持型。
香港、澳门为特别行政区,中央最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立法,基本上保留了旧的不动产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方面的自主权。
很多人只知道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殊不知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百分之百是国有化(公有化)的,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模式。他们在不动产方面的公物权与私物权界限是很明显的。他们的不动产管理水平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水平并不落后。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由于英国当局100年的租借和葡萄牙当局400年统治中国政府主权下的土地,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和设定担保负担,只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自由转让和设定担保负担。
就是说,在香港,单位、个人所取得的土地产权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地产权,所适用的法律是英国法,即信托地产制法。英国法的地产权,包括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完全拥有的地产权与租借地产权,均为信托财产权。
英国财产法中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王的,其他任何人也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这跟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管理与土地登记制度如出一辙。国王代表国家并不代表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领土主权是一致的。这对于大陆法系来说是不可思义的,而大陆法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更是不可思义的。很多法学家认为,地产权比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更加精确,具有更深刻的法理意义。
尽管统治澳门的葡萄牙当局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殖民地统治的需要,他们跟英国一样,采取“信托地产制”,私人只能享有信托式土地所有权或者一般的土地使用权,而将澳门的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王有制”(封建式的国有制)。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以后,中央立法机关并没有专门规定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没有对此进行公开宣传,是悄悄地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权概念,前者是自主权性质的地产权,后者是他主权性质的地产权。
至今仍然还有很多人不懂得这两个概念的等级制度,常常犯常识性的错误。只有懂得《物权法》的人,才能消除误会。
至今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无比优越,殊不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制度才是真正的优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权属关系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私人或者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关系就是这么简单。不动产登记法的对象,就是这么简单。
中国大陆的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私人或者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关系就是这么复杂。不动产登记法的对象,就是这么复杂。
确切地说,中央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立法。反过来,他们的立法经验成熟后,也支持中央立法,主要是把他们的立法经验传授到大陆方面来,实现优势互补和相得益彰的好效果。
3.最宽松型。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地广人稀,许多地方农牧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地比其他地方多分配一些。
饲养牲畜的家庭,有的每户多达数十头只,有的每户多达数百头只,宅基地面积小了根本不行。牧区实行新农村建设后,地方政府和地方立法机关都必须满足牧民生活与生活需求。
关于什么“违章建筑”之类的定义,城市地区与牧民地区应当有所区别。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方便群众,服务人民,才是执政为民的第一要务。
4.一般的自主权型。
全国立法自主权最大和较大的正省部级立法机关应当不超过10个,不到总数的1\/3。其余是应当是不动产制度立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方面的一般自主权。这只是个大概的估计数字,一般自主权正省级立法机关只会增多,不会减少,这是与全国土地管理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严格的发展趋势有很大的关系的。
二是较大或者较重要的市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立法机关,行政级别相当于副省级,或者属于正厅级而立法权限却拟定为副省级。所谓较大或者较重要的市,分为省会市、经济特区市、特大型经济开发区和条件比较特殊的较大城市三个类型。目前,中国一共有18个副省级行政区。
副省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名录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立法权限仅次于正省级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但是,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而言,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扶持政策和土地等不动产优惠政策,这些立法权限,有可能在个别方面甚至于比国家一级行政区立法权限还略大一点。如厦门、深圳这两个经济特区享受了国家的特殊政策,与福建省和广东省的立法权限有得一比。
目前中国共有27个省会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18个较大的城市。其中海南省为省级经济特区,省会海口市。香港、澳门为特别行政区(正省级),无省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有(更新中):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徐州市和苏州市。
其中,10个省会城市之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5个计划单列市之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一共15个为副省部级城市。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全国唯一的副省级州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为副省级区。
一共有18个副省级行政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也可以比照副省级城市的权限行使地方法规立法权。
同样是地方性法规,正省级立法权优于副省级立法权,副省级立法权优于非副省级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的基本要求,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需要修正或者废除。
这18个副省级行政区是全国最重要的经济区,国家在土地开发与使用政策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方面,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倾斜政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和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可以作出个别性的调整。
(二)注意事项
不动产登记之地方性立法,政策性、敏感性强,对于科学性、时效性有着特殊的要求,需要注意坚持原则和把握分寸。
1、必须坚持以原则性为主、以灵活性为辅的方针。
就全国的发展形势来说,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是一种发展趋势,也是大家共同的追求目标和必要措施。
不动产登记之地方性立法,可以认为是过渡性的立法,不能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也不能与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做法相抵触。
地方性立法始终是过渡性、辅助性立法,不能因小失大,更不能颠倒主次。
譬如,目前全国的立法中心在于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之中,不动产登记之地方性立法与全国性立法争抢地盘、抢风头,只能适可而止。否则,就是无用功的做法,也是得不偿失的结果。
还有的地方立法也是开后门性质的。有的城市以试点小产权房进入市场自由流转“改革”为名,趁机给受让小产权房登记发证,在全国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最后被中央叫停并进行登记清理,不再进行这种开后门的做法。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改革开放初期,某些农村地区的土地未经行政规划许可,利用农村土地修建的集资房。集资人,有农村居民,也有城市居民。
倘若允许小产权房在一级市场自由流动,这对于有偿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权人是很不公平的。前者的土地使用权,是未经法定程序、未付出什么代价或者象征性付出代价而取得的,而且修建房屋时是没有合法的报批与规划手续的。后者的土地使用权,是经过法定程序、已经付出很大代价或者巨大代价而取得的,而且修建房屋时是有合法的报批与规划手续的。
更有甚者,所谓的小产权房及其使用的建设用地,很多是以权谋私的产物,财产来源本来就不清白。倘若允许小产权房在一级市场自由流动,就会使得非法财产合法化了。总之,这种做法,既不是公平合理的,也是违法的。
地方立法时,既要尊重历史事实,又要区别对待。一般而论,不动产登记时,可以保留小产权房的居住权,而不是登记为承认其房屋所有权。这就是“必须坚持以原则性为主、以灵活性为辅的方针”的本义之所在。
2、不能假借地方性立法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
不动产登记之地方性立法,粗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其实不然。这里面牵涉到各种各样的地权关系、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要求地方立法机关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正确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无良官员、无良村干部与无良开发商一道组成金三角、铁三角,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肆意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法却成为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最近落马的腐败市长、区长、镇长和村长等大小官员,很多是与开发商利益输送和贪污受贿有关。其中有一个副市长,在任职镇长期间擅自将政府征收利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截留18%,在城市中轴线黄金地段贱卖给志同道合的开发商,他同每个村干部一道贪污受贿,而无良开发商因此而赚得盆满钵满。因此,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高达数亿元至数十亿元。
该市以往制订的“村镇留用12%”的规定,是一种错误的地方法。国家政策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后应当采取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未征收的土地,镇政府和村集体不能私自转让。
从以上例子中,我们可以领悟这样一个道理:所谓的不动产登记法,不仅仅指不动产登记法本身,而且还包括权源法在内。该市以往制订的“村镇留用12%”的规定是一种权源法,这种引导法不合理,必然导致登记法错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6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登记立法总原则〗〖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形势〗〖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依据,系指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立法权利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