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最可靠的长期证明。有了这种证明,等于是取得了产权保护的尚方宝剑与杀手锏,当代人之间和下代人之间很多矛盾就可以因此得到化解。
(2)是当事人履行义务和承担税务的重要物证。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的。否则,就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于依法购买取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之前,应当向国家缴纳足够的税款;在使用国有土地时应当执行专地专用的政策法规,应当保证不搞违章建筑,不破坏建筑规划。在出租、转让房地产时,同样应当自觉地向当事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向国家交足税款。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权利人就成为自由的物权人,同时也是保证自己清白的物证。
(3)是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物证。
近些年来,群众性反腐败、网络性反贪墨,很多是从不动产登记簿册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得到确凿证据的。一批又一批的所谓“房姐”、“房婶”、“房叔”和“房大爷”,一个个地被按图索骥式人肉搜索,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
有的贪官污吏拥有数套、数十套甚至于数百套房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完全可以据此没收他们的非法财产,上交国库,并将贪污受贿者绳之以法。
某些无良商人拥有数栋甚至于数十栋楼房,通过炒作房产牟取暴利,致使房地产市场虚火,严重破坏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某些无良商人和外国资本势力,大量非法圈地、占地、炒买炒卖土地,严重破坏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城市规划建设,破坏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是十足的土豪劣绅。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某些地方政府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带头违法征地、用地、圈地、占地、批地、卖地和炒买炒卖土地,怂恿开发商强暴拆迁,公然造成流血事件和群众性抗议活动、上访运动,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还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带头隐瞒土地出让金,搞小金库侵占、截留、私分、哄抢、破坏国有资产,单独或者与村官合谋克扣被征地人的征地补偿费,对国家和对人民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通过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甚至于某些高级军官,将国家免费划拨的军用土地私自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收取高额的贿赂,甚至于是天文数字的贪污受贿,一个个堕落成为军中败类,甚至于比国民党的军官更加腐败,腐败得特别令人发指!通过军地房产证和登记册查实他们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4)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反馈、信息查询平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在于“四个统一”,即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统一信息平台”。
统一信息平台,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反馈、信息查询平台。
近几十年来,一些官员的私心杂念特别重,害怕自己的财产申报公布后安全问题受到影响。一些贪官污吏更是百般刁难国家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千方百计地阻遏这项制度的颁布实施。
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几乎是封闭式的,没有实现全国的计算机联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起来非常费力,外省市的权利人和举报人查询起来也不方便。现在,“条例”将“统一信息平台”作为一个重点来抓紧抓好,说明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程度,同时说明了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反馈、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体系,需要一个由点到面、由基础到应用的、由不统一到统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中,地方立法的经验可以为中央立法提供情报服务,中央立法机关也一直在跟踪调查研究地方立法的经验教训与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研究,既有一定的敏感性,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古今中外的一些立法经验确实很多,但又不能完全照猫画虎。
现在看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这些地方立法的经验教训值得吸取。不要老是以为自己的东西非常高明,别人的根本“不值一提”。要说“以点带面”,这就是最可靠的以点带面。
《澳门物业登记法典》于1999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共185条,字数约32000多字,篇幅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当。保留了大陆法系精细、细腻的特点。面前这么好的样板,为什么不肯认真研究与老实地取经呢?
第四,机遇与困难并存。
目前全国的不动产市场如火如荼,倒逼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早日问世。目前现存不动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共有220多部,有不动产登记法10多部,还有大量的地方不动产法规、地方登记法规,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颁布以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草拟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久可以正式颁布。
但是,就全国形势而言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与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双轨制问题、房屋所有权市场双轨制问题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对抗主义)双轨制问题等,客观上制约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有些地方试验了小产权房屋上市、宅基地上市与变更登记等事项,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即使是《不动产登记法》出台了,只是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迈进了一大步,离真正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会有一定的距离。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关节点,在于由试验到逐渐铺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住房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投资多元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物权化确认与保护方针,继而大大加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意识,促进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进程。
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毕竟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时机不够成熟。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政出多门,而行政机构管理属于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
有鉴于此,具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的省、市立法机关可依法律规定制订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法,可以弥补目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足之处,这种做法是完全必要的。
经过最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制订出相当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法。其是由基础法律体系与应用法律体系构成的整体体系,前者是登记制度的参考依据,后者是登记制度的必备工具。其中土地等资源法和房地产法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了很大的影响。
基础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数百部不动产法,主要从制度物权法角度来规范各种地权、房权与其他不动产权利,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对应的参考依据。
基本登记法主要有: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等数百部土地法,主要从制度物权法角度来规范各种地权、房产权与其他不动产权利,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对应的操作指南。
关于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租赁登记、资产性登记等登记法,包括不动产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登记法,目前已经是相当完备的。
主要问题在于,物权法立法时,中国各地的不动产管理是多头管理、登记时政出多门,全国人大与国务院难以作出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农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草原主管部门对草原使用权、草原所有权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等。政出多门导致了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机制瓶颈,中央只好放权给地方来加以解决。
许多专家学者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时,对于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表示了高度关注,多数人表示要由一个机构来统一执行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登记费用,防止相互扯皮,明确登记责任。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是由一个登记机构来独立作业的。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派出所(非公安派出所);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中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方局。《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各州的登记机关可以是政府机构,如州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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