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法定的诉讼行使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短期1年,长期20年以下(如环境保护3年,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最长的20年。本条未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专家学者认为以最长20年行使期间为适当。
本条款相当简略,没有说明实体权利人与虚体权利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上级占有人与下级占有人的区别之处,更没有说明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区别之处,因而没有说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两种不同性质请求权行使期间的区别之处。
2.实体占有人与虚体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辨别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或者除斥期间,实际上是对应于虚体权利人,并不针对实体权利人。实体权利人适用的是20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1年期限的除斥期间。
实体占有人,一般是指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等拥有实权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的自主权人。其中所有权人是一级实体占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是二级实体占有人,收益租赁权人是****实体占有人,使用租赁权人是四级实体占有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上级实体占有人可以排除下级实体占有人,即下级实体占有人不能对抗上级实体占有人的占有之时,下级实体占有人也可拟定为虚体占有人甚至于无权占有人。实体占有人、拟定虚体占有人均可排除虚体占有人的占有,存在多项式、多级式占有状态时,应当分门别类地予以考量,各个击破。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四个等级,前三种所有权是受制度物权法完全专权或者大部分专权的。特别是涉及到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等国家主权是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河流所有权、海域所有权、国际公海用益物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等也是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以上是专属所有权类型,是永远不得变更、破坏的所有权,故永远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的如专有、专控所有权,是绝大部分或者大部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有进入流通领域的一般所有权,才受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虚体权利人,笔者认为,应当指以下两种人:
第一类是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和特定的恶意占有人,他们的占有保护是局限性、临时性的,最终必须让位于邻近的有权占有人即实体占有人,对于这一类的占有人,适用除斥期间是合理的。当善意占有人与特定的恶意占有人相遇发生摩擦时,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对特定的恶意占有人有排除权。
第二类是下层下级实体占有人被上层上级实体占有人排除为无权占有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权使用期到期后未续期(自动续期的除外),就成了无权占有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也成为无权占有人。对于这一类的占有人,适用除斥期间也是合理的。
但是,第二类无权占有人相对于第一类无权占有人来说,应当仍然适用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除斥期间—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本位物权太不稳定,不利于物权确认与物权保护。
3.返还原物占有保护与其他占有保护的辨别
占有保护,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三大类型。之所以单独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其他的未列入除斥期间,是因为前者占有保护的性质与后者占有保护的性质是不相同的。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物是完好无损的物,且对于占有人无妨害与危险之虞,无论是实体占有或者虚体占有,都不能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相提并论。占有保护是个多项式选择,不单独为返还原物一种,如赔偿损失请求权也是一项选择。
在这里,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远比1年要长,那么将使得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况且,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可以促使占有人积极进取,同时削弱占有人不适当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期间。
总体上,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是有益的,是可以适当地权衡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即时性或者断续性妨害或者危险中的过程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对于同一物反复发生的占有妨害或者占有危险事由,既不适用于除斥期间,也不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次数频率,与妨害或者危险发生的次数频率相对应,在这一点上来说,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限次数,并不限诉讼时效,而每一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4.普通物权法效力与其他物权法效力的辨别
普通物权法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占有人和占有事由,因此必须区分不同对象、不同性质、不同进程而进行物权化调整,在物权确认、保护各个方面需要细分占有保护类型。这是普通物权法的特色。要说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当然只能是在本物权法系领域内对于其他物权法系产生排斥性,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系要遵从于其他物权法系,特别是要遵从于制度物权法系。
同样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普通物权法规定的是1年期除斥期间,对于占有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权利。这种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弱于担保物权法,更弱于制度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里面的占有人、占有事由、占有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的侵权责任十分明确,法律效力特别是法锁效力非常强悍,因为全部是实体权利,故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主体是公权人,公权人仅在一般流通领域与民权人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所保障的占有人是公权人,也是最主要的占有保护主体。
涉及到专属、专有和专控之物的占有保护,不仅仅不适用于1年期除斥期间,甚至于连最长20年期诉讼时效也不适用。因为附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之物是受特别法永久保护的对象,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既是强制性的,也是永久性的。这种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不仅作用于国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也完全作用于国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如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海洋所有权、河流所有权一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
5、关于诉讼时效改革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老百姓确实还有许多弄不懂、想不通的问题。这种钳制占有保护、钳制物权保护的关键性诉权问题,肯定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法律一面主张反侵权,一面容许“合法地侵权”,简直是自相矛盾。有的人认为,这是照猫画虎地抄袭西方国家的恶法,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诉讼时效这种东西,不能没有,但决不能搞成对付权利人的“金酷咒”。张新宝教授提出似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合法地侵权”规定的强烈抗议,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美好愿望,也是诉讼时效改革的发展趋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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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亦称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指本法本条款第2款专项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侵害人未行使的,此项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此项另类规定,由另类物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占有关系法、民事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需要厘清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界限。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老百姓确实还有许多弄不懂、想不通的问题。这种钳制占有保护、钳制物权保护的关键性诉权问题,肯定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法律一面主张反侵权,一面容许“合法地侵权”,简直是自相矛盾。有的人认为,这是照猫画虎地抄袭西方国家的恶法,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诉讼时效这种东西,不能没有,但决不能搞成对付权利人的“金酷咒”。张新宝教授提出似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合法地侵权”规定的强烈抗议,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美好愿望,也是诉讼时效改革的发展趋势。
占有之诉,是基于占有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本权之诉相区别。
《日本民法典》将占有之诉,归纳为占有保持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和占有回收之诉,分别对应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广义上的占有之诉。
对于《中国物权法》来说,仅仅对应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狭义的占有之诉。
本权之诉,是基于物权(债权、权利)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占有之诉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