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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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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怪事”、“另搞一套”。

    既然是“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法律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限于准许“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

    而且,关于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因为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不容易进行“合法性”的强力推定,只好进行“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的弹性推定。

    普通物权体系中,出现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苗头与现象是比较多的。很多时候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人们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上述三大类型及其例证,都是一反常态,都是普通物权体系中发生的。

    担保物权体系中,寓于抵押权关系法方面应当相当普遍的。抵押人怠于以抵押物之处分来清偿债务,也不采取其他办法来清偿债务,这是所有权人对于他物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反(式)妨害”,不是占有上的妨害、物权上的妨害,而是债权上的妨害。于是乎,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的条件,行使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

    (1)占有人

    占有人,特指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人,即专指遭受妨害之类的当事人,称之为权利人。

    涵盖有权占有人和特定的无权占有人,即既涵盖对物有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又涵盖对物无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非物权人和非物权关系人。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2)占有关系人

    占有关系人,泛指与占有人和占有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占有人是主要的占有关系人,无权占有人是次要的占有关系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准许参照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请求权人。

    占有关系人,分为常规式占有关系人和拓展式占有关系人。对于前者,一般是经常性遭受妨害;对于后者,一般是偶然性遭受妨害。

    一则,常规式占有关系人。

    常规式占有关系人,是占有关系人通过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的什么关系,与占有人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占有关系,表现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或者表现出信托式、中介式占有关系。其中,信托所有权是准所有权、亚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是准用益物权、亚用益物权,信托担保物权是准担保物权、亚担保物权,是最紧密的内部式的占有关系。

    对于一内一外式常规式占有关系人,往往是自物权人为占有人,但是成了间接的占有人;往往是他物权人为占有关系人,但是成了直接的占有人。一般而论,定义占有妨害,主要是针对直接的占有人的,对于间接的占有人是否能够产生妨害,那倒是不一定的。

    譬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等于是将自己的财产承包给了用益物权人。即使是妨害人对于所有权人有妨害,那只是间接的、微小的妨害。

    对于内部式的占有关系,应当是最常规式的占有关系。很多所有权人的财产很多,不能每一件事情事无巨细地亲自所为,就交给信托所有权人来代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妨害信托所有权人的占有,等于妨害所有权人的占有。

    二则,拓展式占有关系人。

    拓展式占有关系人,是除了常规式占有关系人以外的临时性占有关系人。因为利用或者使用占有人之物是临时性的,遭受妨害往往是偶然性、暂时性的。

    譬如,停车场的临时停车人,物的临时借用人、临时使用人、临时利用人等,并不存在长期的、稳固的占有关系。有些事情不大,却是非常烦人。如汽车所有权人临时租用一个车位,别的车主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占用那个车位,使得自己的汽车不能停靠,事情虽小,却是非常闹心的。

    4、妨害人与妨害关系人

    (1)妨害人

    妨害人,即因占有而发生的妨害人,特指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人的义务人、利害关系人,即专指施加妨害之类的行为人,亦称之为施害人。

    对于各种妨害人,可以不分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也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地方的占有施害人以及破坏占有人。凡是对占有、对占有人施加妨害的当事人,统称“妨害人”。

    妨害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其行为妨害占有的当事人,称之为作为式行为妨害人。这是一种最主要、最广泛的妨害人,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对象。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意无意的行为,只要客观存在占有妨害事实的人,均称之为“行为妨害人”。

    如废物丢弃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妨害占有人之占有活动,此类行为人就是作为式“行为妨害人”。

    二是意思上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的当事人,称之为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这是一种相当突出的妨害人,是法律所限制的主要对象。当事人不以人力、却容许物力对占有人进行妨害,使得占有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或者物权价值遭受妨害,任其自然蔓延的人,均称之为“状态妨害人”。

    如树木被强风吹倒于邻地而未清除,粗大的树根伸入他人院落将院墙拱发裂而不处理等,此类义务人就是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不怎么恶劣、影响不是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可以适当从宽处理;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有一定恶劣倾向、影响是相当大或者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应当适当从严处理。

    (2)妨害关系人

    妨害关系人,泛指与妨害人和妨害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均拟定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专治对象,准许参照妨害人履行排除妨害义务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义务人。

    妨害关系人与妨害人的占有关系,也有关系密切的、临时性的几种类型。占有关系人有多少类型,妨害关系人也存在多少类型。此处不再赘述。

    妨害关系人提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应当准许其参照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占有人应当予以支持。

    5、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义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所谓排除妨害,一般需要妨害人的积极行动才能完成任务。一旦出现妨害,义务人就要及时排除;反复出现妨害,义务人需要反复排除。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即与正占有或者准占有、反占有之人、之物、之事有关的妨害,只认妨害的事实真象,而不论妨害的主客观原因的影响。

    妨害的来源,一般是指来源于人造的或者人为的障碍物、妨碍物、危险物、污染物、有害物包括无形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的还来源于家养动物、种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直接的来源和间接的来源,有人为的来源和自然的来源,有持续性的来源和间断性的来源,有必然性的来源和偶然性的来源,有单一性的来源和多样性的来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来源不尽相同,终究会影响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和排除妨害进程的顺利程度。

    (二)两种规定

    《物权法》条文中,前后出现过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款,字眼上、形式上两者是相同的,而内容上、性质上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立法的目的意义还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1、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是专指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于不享有物权的无权占有人,不适用于该条款的相关规定。

    所谓“妨害物权”,包括但不止于当事人对于物的占有及其妨害的请求权,即包括但不止于妨害人对占有物的妨害。除此之外,妨害人对占物权的妨害才是重点。

    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这些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无权占有人的,不再享有物权,于是乎,就不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相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是并用的。这是一种重量级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2、基于占有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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