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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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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机制中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

    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从属性决定了过渡性。无权占有人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关系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关系,准占有保护必须从属于正占有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个别特殊情形的出现,就不会取消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期。

    其次,证据链决定了过渡性。占有保护的证据,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证据。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与第三者占有人发生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容易取得与处理的,有权占有人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不容易取得与处理的。

    假如,取消了无权占有人的一切占有保护,那么,无权占有人不能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中间的链条就断裂了,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终于就要落空了。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可以这样推定:

    一是恶意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善意占有人的过渡期。

    恶意占有人是无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处罚。善意占有人是有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不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比照恶意占有人的情节减轻义务与责任,原则上也不应当拖延负责。

    二是第三者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原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

    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原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对于此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擅自将不当或者非法占有物让于他人占有的,应当主动承担非法变更、转移占有的责任,尽量缩短第三者的占有期限。其他无权占有层次的,以此类推。

    三是原占有关系的恢复与责任承担需全盘考量。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已经主张占有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立即向第三者主张恢复原占有关系,并不迟延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恢复占有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一般而论,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是分为两个系列的:第一个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圆满状态。自物权、他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之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要恢复圆满状态,不得不借助于占有保护这一法律工具来进行操作,不得不对于无权占有人施加压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为有权占有人而设立的。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益保护请求权,绝大多数是自己独立行使的。那么,通过“看不见之手”、“第三只手”来间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就会更加省时活力省费,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恶意处分人得向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向其占有关系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乎,就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串联起来了。有权占有人直接行使、间接行使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一条法锁关系的链条,必须完整地链接、圆满地解除,否则,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会失败或者落空。

    显而易见,倘若待返还的标的物在其中之一个环节,因为保管不善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侵夺、被妨害或者被毁损、被灭失,都会影响到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有鉴于此,对于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之关系人、恶意占有人之关系人等当事人,都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中规中矩地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理论上,全部的无权占有人,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的这些作为和作派,当时是为自己的,今后是为有权占有人的,终究是为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这些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向有权占有人履行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无权占有人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人,其准占有保护最终必定会被有权占有人之正占有保护所替代。

    一般而论,对于善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对于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以外,参照银行当时的利率进行索赔而成就,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

    第二个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圆满状态。当然,圆满状态值可以参照上述第一个圆满状态值来实行。关键在于,无权占有人是不能将全部的维权成果据为己有,更不能从中渔利,所有成果与溢利应当归还于有权占有人。就是说,第二个圆满状态是为第一个圆满状态作铺垫的,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成果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成果所替代的。

    可替代性,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害后,所对应的侵害后果由第三者来负责,借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在于借助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抗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当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提请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后,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就落到了无权占有人头上。然而,由于第三者插足的缘故,侵害之虞的源头在第三者。

    一方面,无权占有人要承担返还原物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

    如果无权占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那么他自己取消了这种可替代性,要独自负完全的责任。可替代性是一种法律工具,无权占有人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恶性占有的自灭性。

    恶性占有可以自生自灭,也应当自灭。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致通过反对和提倡消灭各种形式的恶性占有。

    所谓恶性占有,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和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对于后一种恶性占有,法律层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现实中或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事物。

    其实,善意占有人擅自转让、处分、毁灭、消灭占有物,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遗失物占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单位与地点归还给遗失人或者上交有权代理的单位,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最集中的在于恶性占有人对于公有物、共有物的侵占,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其次是对于合有物、私有物的侵占,也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对于恶性占有行为的处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重于其他的侵占罪主体。

    本法本章也也隐含着将恶性占有也列入占有保护之列,是有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对象、特定的保护范围的。无权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无权占有人。恶性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恶性占有人,对于各种善意占有人和有权占有人都不能对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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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善意占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价金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势下与无处分权人作出的交易而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某种意义上说善意占有是受到欺骗或者蒙蔽的受害者。在善意占有保护过渡期内,善意占有人准用有权占有的规定,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的性质,有大恶、中恶、小恶和单恶、共恶、混同恶等性质的占有,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从普通、担保物权法到制度、政策物权法,全部否定恶意占有。但是,恶意占有的自我保护,是防止第三人的恶意占有,以便于防止恶意占有的更加恶化与复杂化,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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