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偏向于恶意占有的,或者是由恶意占有伪装成善意占有的;
也有自始至终是善意占有的,但具体的占善意占有的总比例是多少,谁也说不清。
有的人会认为,既然是无权占有类型,那肯定是比有权占有的赔偿责任重些吧。其实不然,或者说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说,拾得人将捡拾得来的遗失物归还给失主,遗憾的是有点损坏。即使是这样,失主也有高兴的方面。要不然的话,失主恐怕连这基本的失物也得不到呢。在心理作用下,失主会大方地减免拾得人的责任,他们也无需对于是否应当归责于拾得人的原因进行推理。
第三种,由恶意占有人的财产损害责任。
按照完全补偿原则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来判断,这在技术上是没有什么难的,难的是对于当事人是否真正的恶意占有人与真正的恶意占有事实。有时候权利人缺乏多少证据或者证据链条断裂,恶意占有人就占便宜了。
现代管理学家马斯洛说过,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多种动机与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一种系统的人本主义的物权观与人权观。
现代生活中,人们追求高效率、高质量、高安全、高保障机制的人文生活,在关注财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多地关注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加重要,而很多人身权损害是由财产权损害引起的,这与物权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制度物权法中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征
制度物权法本身是由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刑法和其他各种特别法组成的特殊物权法,故其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上是特殊性的。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命题,最主要、最集中、最严重和最突发性的,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所整顿出来的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中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严整、严格、严密等特性。
制度物权法之法律体系严整、严格、严密,建构了巨大的特殊物权法关系网,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领域,损害赔偿责任人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由于法律效力较优,故其基本原理为其他物权法系所沿用。
第二,严厉打击无权占有的厉害性。
制度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两大阵营界限明确,无权占有类别中不给所谓的善意占有人以多少席位和活动空间,对于恶意占有人的打击手段是多样化和相当严厉的。
对于各种损害赔偿责任,不给责任人以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法律适用对象上,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一视同仁。对于侵占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行为,利用政权、治权、法权和群众的力量,一律进行限制、预防与禁止。对于责任人,最高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财产防火墙与制度化威慑力。
制度物权法之重点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同时解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法第42条关于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与补偿制度,是最大项目和最重要的国家赔偿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66条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以上4个条款从物权法角度扼要地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性质。
可见私人财产的保护,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保护的,抢夺、盗窃、诈骗、侵占、哄抢、破坏私人财产性质严重的,视之为破坏国家的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由刑法判决的就是利用制度物权法来制裁。
第四,制度物权法比较直白、技术娴熟,几乎每部行政经济法专业性较强,都有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一定的损害赔偿金额量化标准,并与财产刑法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一定的金额量化标准进行联络,故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人不光要受到行政经济法的处罚,而且还会受到财产刑法的处罚。
第五,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广谱性。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是从一事一物一权一人之微观经济学、微观物权法学和微观物权运动场方面出发的,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制度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是从多事多物多权多人之宏观经济学、宏观物权法学和宏观物权运动场方面出发的,有一定的广泛性与广谱性、广域性。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主导地位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不动产与动产优先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度、公共利益优先制度,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制度、专地专用制度,国家财产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不再拘泥于一事一物一权一人,而是从多个物权、事权、财权、人权、监管权视角来界定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例,关于内部的主要责任人就有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他们的占有权分类,基本上限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公共信托式占有与商务公务信托式占有、一般性占有,无权占有方面基本上不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关于占有物,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占有物大包裹、占有权与占有义务大包裹和占有人大包裹、占有范围大包裹、占有责任和信托责任大包裹、赔偿责任大包裹。
如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由此可见,系统化、企业化、整体化、动态化甚至于社会化占有形态、占有体系、占有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远远要比《物权法》第244条所规定的范围宽广得多。
第六,专门法特别法的统一性。
制度物权法利用大量的行政经济法和各种财产刑法双管齐下,狠抓内鬼与外敌双管齐下,对于公职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重、从严、从快追究。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的特殊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对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者是对于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公职人员或者共职人员,可以作为重点对象来追究责任。
物权化方针与债权化方针上,既可以执行“一致对外”的方针政策,也可以执行“一致对内”的方针政策。
第七,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体制机制中,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都是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惩戒手段、解决措施上,均比其他法系的严谨、严重、严峻、严厉。
制度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制度的实用性如日中天,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对于这种特殊性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现象,主要是从刑法学、行政法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入手的,较少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制度方面入手的,好像菜肴里缺乏佐料与味精一样的。
制度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是由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征决定的。
其主要内容在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的特殊性,国家整个占有制度整顿秩序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与法律约束力的特殊性,以及各种重要的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等。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办不到的事情,制度物权法能够办得到,这就是特殊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指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比较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共同特征是大大缩小善意占有主体与客体范畴,扩大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主体与客体范畴,损害赔偿责任更加严重。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占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现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可能重新审视甚至调整传统的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模式,以“应赔尽赔”的新规则代替“适当赔偿”的旧规则。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特别关系法、所有权特别关系法和占有权特别关系法以及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需要认真厘清恶意占有人之特别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类比推理,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大致上可以定义为:
第一,以当事人占有权限为标准,可推定有权占有人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二,以债权的约束力为标准,可推定担保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二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三,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标准,可推定制度(政策)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特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四,以事实占有的客观条件为参考标准,善意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占有人为低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