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拾得人过分要求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好反对失主的作法。
〖案例简析〗
人物:
拾得人,10岁男孩小峰,化名,农村进城与丈夫居住人员柳芳的第2个小孩。上有一个姐姐在家读初中。上学路途遥远,崎岖坎坷,因家庭困难一直没有得到一辆自行车。
失主,李波,成都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无子女。先是同意给予拾得人200元赏金,后来实际付出300多元购买自行车给予拾得人以代替赏金。
柳芳,拾得人的母亲和监护人,案例中的关键人物。为了让儿子即拾得人购买一辆心仪的自行车,先是向失主索要1000元赏金,经过与失主协商一致后,他儿子实得一辆300多元的折叠式自行车。
失物:
拾得人在成都公交车上,拾得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91元,3张银行卡,一张饭卡。银行卡、饭卡金额未见诸报道。
地点:
交付全部失物的地点,在成都温江一处建筑工地上。交付自行车的地点,在建筑工地附近一处商店里。
时间:
2014年7月14日,即小峰捡到钱包当天上午。
事件:
见成都商报电子版报道。成都商报电子版2014年7月15日《10岁娃捡到钱包要报酬“叔叔,你必须给我买自行车”》、《索要感谢费很正常拾金不昧更完美》,7月16日《成都10岁娃捡到钱包要报酬续:母亲备受亲朋外界指责》、《成都10岁娃捡到钱包要报酬失主称娃娃不是真的贪财》。
事件经过:
14日早上,小峰与母亲柳芳一起乘座公交车,偶然捡到一个钱包。柳芳根据钱包中单据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主。她与失主手机通话8次,并有20条短信往来。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确定在温江一处建筑工地上见面。拾得人将钱包和钱包里所有的物品如数交付失主。然后3人一起搭乘一辆的士到得商店,失主向拾得人完成了自行车的交付过程。
得到实物感谢以后,于成都商报和其电子版报道之后,柳芳感到来自各方面的精神压力。
她对成都商报记者诉说,她之所以向失主要求给付1000元,是想得到这笔钱给她两个小孩每人购买一辆自行车。因为家里穷,上有两个老人要负担,一直买不起自行车。
柳芳说,拥有一辆自行车,是小峰几年来的心愿。小峰家在资中农村,步行上学需要1个小时左右,若是冬天的早上,他5点过就得出门,妈妈打着电筒照亮并不平整的道路。要上陡坡,还要下斜坡,上学路对小峰来说是艰难的。为了他的安全,妈妈早晚都要接送,往返就是4个小时。可是,家中除了父亲在建筑工地打工,没有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上有两个老人,小峰还有一个姐姐,在读初中,我在家务农照顾娃娃,哪有钱买自行车啊!”
柳芳说,“去上学的路还比较烂,目前正在修,修好了就可以让他骑车去上学了!”她还表示,今后,孩子若是再捡到东西,一定会让孩子归还失主。“(失主)不感谢就不感谢,是别人的,就该还给别人!”小峰似乎也对“拾金不昧”有了新的认识,“今后捡了,我就交给警察叔叔或者妈妈!”小峰认真地说道。
关键在于,失主很豁达大度,体恤拾得人的正当要求与家庭困难。
失主李波表示,“如果他们想退给我,我肯定不会接受。因为这是我给娃娃的礼物,是我真心实意想给的,也是真心实意感谢他们,因此他们没有必要退回来。”
失主真情地说:“我跟娃娃有接触,知道他并不是真的贪财。娃娃很调皮,也很单纯,只是很纯粹地希望有一辆自行车,即使没有捡到钱包,他的‘自行车梦’依然存在!”李波说,他之所以给小峰买自行车,是从完成一个农村孩子心愿的角度考虑的。
成都商报的报道出现以后,很多读者和网友表示出各种见解。当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以后,大家心里就释然了许多。
笔者对于上述问题,也有了自己的看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拾得人以及他的监护人母亲,首要条件和首要任务是遵守拾金不昧的道德法。然而,按照现行的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人合理取得赏金与保管费用、通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也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除了道德法的行为规范以后,民事主体之间的善意占有关系,还可以利用习惯法进行适当调整。事实上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是由习惯法进行调整的。
失主愿意花大价钱奖赏拾得人,这是民事主体的自主权,也符合意思自治主义原则,也无需别人瞎操心。
这里还有一个技术性的焦点问题。失物里面,就现金来说并不多,不到500元。如果仅仅以现金为失物评论赏金,这显然是过高的要求了。
现在暂且不论饭卡中的金额数量。
关键在于,失主3张银行卡到底算不算遗失物?
如果所有的银行卡都算遗失物,假设银行卡里的现金有3万元,按现金的10%支付赏金,那么,拾得人可以得到3000元的感谢费,而不是300元的感谢费。这样一来,一些新闻媒体和一些评论者指责拾得人“漫天要价”站不住脚,反而冤枉了拾得人。
鉴于失主是当地三甲医院的医生,收入水平和存款数额应当不菲。3张银行卡中的现金超过10万元也是很有可能的。
如果所有的银行卡都不算遗失物,又好像有一点道理,但道理并不充分。银行卡是可以报失而重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失主好像可以不算遗失物。
问题在于,现在还有很多人借贷式银行卡是不设立密码的,别的人也是可以在全国各地可刷卡的商场中购物的。还有智商高的、胆量大的人,拿着别人的银行卡去到银行大摇大摆地取现金。对于这样的银行卡,不算遗失物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其四,学习雷锋做好人好事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问题在于,中国自古以来是以道德法作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提倡路不拾遗、拾金不昧和拾物还人。
在目前的条件下,更提倡人人学雷锋做好人好事,发扬大公无私的好传统好作风。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要将物权法和道德法或者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规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权利人返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之为变相的得赏办法。
根据这种变相的得赏金办法,既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又能够在物权法和道德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这是完全正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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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即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享有向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享有此项请求权。
保管费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保存、管理和例外保养、保修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广义的保管费用,系指善意管理人对物的善良管理费用,物的维护与改良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如缴纳的税款、保险费以及因该物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成就的专项请求权。根据善良保管义务的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圆满程度,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请求权。
关于遗失物之类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赏金办法、比例等,目前中国的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某些地区或者地方制订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赏金的最高限额,但付酬谢恩标准并不一致。
遗失物领赏权,是一种相当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请求权。功利性义务与非功利性义务、趋利性义务与非趋利性义务,这两者之间有些法理问题难解难分。现代物权生活日新月异,某些新型的遗失物也很费脑筋。
如失主遗失银行卡算不算遗失物?是哪一种遗失物?这样的遗失物是否也能够与赏金或者保管费用挂钩?一些旧的法理问题没有解决,一些新法理问题从天而降了。
在目前的条件下,更提倡人人学雷锋做好人好事,发扬大公无私的好传统好作风。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要将物权法和道德法或者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规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权利人返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之为变相的得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