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特殊性推定原则。
制度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特殊性推定原则,推定出恶意占有的最多。
原则上,对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物,凡是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一般可以流通的财物,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不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符合条件的可推定为善意占有。
要十分明确地划清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则,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面目有所不同,因身份不同而占有形式与内容有所区别。而私人的占有权能够穿插到各个所有制中去,各种所有制物权交叉和各种占有物权交叉状态是经常发生的,且动态的占有与静态的占有之间容易发生摩擦与变异现象,欲圆满地概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则,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认定,需要反复地论证、反证、推理、鉴定和复核,不是一蹴而就的。
各种主客观的条件,有时候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延续及其他条件的改变甚至于互反,有时候是法律性与灵活性相对应的事物,如果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话说死了,反而是弄巧成拙。
许多恶意占有是从善意占有中蜕变出来的,其间有个量变质变的演化过程,在分辨推定时要注意到占有关系的因果关系。但无论是前面或者后面发生的恶意占有,只要是致使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都在追究责任的范围内。
三则,一些制度物权法不如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那么稳定,为了若干所有制物权人的权益实现均衡化,时不时地作一些物权化的强制性调整,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新旧交替现象不断出现,如果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话说死了,反而是固步自封,不得要领。
总体情势是恶性占有的对象呈增多、善意占有的对象呈减少的态势,这一点与普通物权法的态势正好相反。
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概念的定义,实际上已经陷入两难困境:一是准确地定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概念确有一些难度;二是采取列举法来说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可能会有数以万计的样本出现。即使是建立计算机模型来列举,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耗费多年的专心研究,仍然难以穷尽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
关于恶意占有,我们需要从其占有形态、占有性质、占有成分与占有效力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最好是结合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全面分析。
三、一般分析
恶意占有性质的推定意义重大,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非法占有行为是必须具备的法律工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力,除了应当遵循以上三大原则以外,应当注意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本体式推定与扩展式推定相结合的原则。
本体式推定,即按照物的本体或者权利的本体、法律的本体进行恶意占有的性质推定。一般是指按照普通物权法系的原理来推定恶意或者恶性占有。
通常,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概念,源于普通物权法或曰民法的法理基础科学,其他物权法系基本上不提这些概念。不过,普通物权法系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不能涵盖经济社会全部的占有关系,有时候需借助于其他物权法系来解决实际问题。
扩展式推定,亦称开路式推定,是指按照制度(政策)物权法系或者担保物权法系的原理来推定恶意或者恶性占有。相对于本体式推定,此种推定好像是辅助性或者补充性推定。
不过,这种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扩展式推定的实际意义与法律效力逊色于本体式推定。一般而论,扩展式推定是在本体式推定遇到困难、推导不出结果或者推出的结果有误时,才启用这种压轴的推定方式。
本体式推定与扩展式推定相结合是一项建议性原则,这种做法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开放性的思路。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当一种推定方式不成功以后才结合其他的推定方式,即当闭路式推定困难、失利或者不当时,立即启用开路式推定。普通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自身为一个闭路式推定体系,如果有需要,就将触角延伸到其他物权法系,这种延伸的方式就是开路式推定。
第二,遵守占有关系推定的三大基本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是相对温和的财产法体系,但其法学原理是相当深邃的、物权原则是相当全面的。其中,关于所有权限制和他物权限制的三大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三大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其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存在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的情形,相当多的善意占有因为违背这项原则而蜕化为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
其二,违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绝大多数可以推定为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非法占有程度更进了一步,对他人财产权的损害程度也更大。
其三,违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大多数由成文法来推定、极少数由习惯法来推定为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
其中:公序,常常表述为“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经济、物权的公序等。许多方面涉及到公法性质,许多内容受宪法、行政法的物权化调整,特别是受到经济行政法的物权化调整。
良俗,即善良风俗习惯。良俗一般认为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与行为规范,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第三,上位法推定优于下位法推定原则。
按照立法法的原则要求,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效力,同位法的效力大小需基于法的强制力、溯及力考量。当几种物权法系先后或者同时推定后并发生矛盾时,需要根据这项原则来加以调整,并作出最后的恶意占有性质的确定。
首先是制度(政策)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物权法属于特别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属于普通法,无论是制度物权法先后出台,不可否认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违反制度或者政策物权法的规定,往往要承担最严重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在内,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并处罚。
其次是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同为民法、普通法,担保物权法的强制力、溯及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债的法锁关系、优先受偿权、特别处分权、信托占有权、反定限物权等法律具有较高的强制力、溯及力,是普通物权法所不及的效力。
恶意处分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违反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违法者不但需要承担物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往往比普通物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大一些。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同样适用的。
第四,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条件确定原则。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恶意占有人同意不同意、愿意不愿意,也无论事前是否签订过损害赔偿的合同或者类似的合同内容,必须向物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全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妥善保管占有物的责任、保质保量地不延迟地归还或者归公占有物的责任,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等各个权能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之为无限赔偿责任。因为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无权使用而恶意使用,已经错上加错,必须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是从普通物权法中推定的法律责任,而且根据需要和可能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上推定法律责任,可以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推定原则,只是勾勒了一个轮廓,仅适用于复合式法律推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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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系指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进行无权占有性质和责任范围的准确推定的规则。其应当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则、专门性推定原则和特殊性推定原则三种类型,是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思想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简要的规定。
主要的注意事项,也是本文的新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动态地密切关注善意占有,认清某些善意占有潜藏着恶意占有的危机。
第二,绝对不能忽视恶意处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责任。
第三,必须完整地理解认识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损害也不止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