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已构成侵害他人所有权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严重复合式、严重全能级之严重有过失占有、严重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处分非法占有财产的责任,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本文对于“恶意占有”概念作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详见《恶意占有》。
2、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占有的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善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会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无意的或者间接的损害。
当善意占有人得知原交易有瘕疵而无权占有时,应当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有权占有人应当为此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财产的有权占有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有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善意占有人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无权占有则另当别论。
应当注意的是,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一般是不提善意占有的,只设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种类型,善意占有只是无权占有的一种另类表现形式而已。况且,对于国有财产的占有权规定,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已经有了比较周全的规定,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界限也不容含糊与模糊。
注:本文对于“善意占有”概念作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详见《善意占有》。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法律适用规则与方法的重要规定。至于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损害,一是指权利上的损害,二是指财产上的损害。
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财产,已经造成权利人财产权上的损害,有权占有人完全有权向恶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广而言之,应当包括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以及被占有物的物权或其他权利。
其中,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金钱,均视为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动产,而且是一种侵占性违法行为。
第一,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普遍性原则,符合正确的物权价值观。
恶意占有人是以侵占或者不当占有他人财产的责任人,对于他人的财产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及时地返还所占财产给权利人,不得擅自越权与侵权。
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是肯定认同的,这是普遍性原则,符合正确的物权价值观。
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他人之物,使得他人之物的物权价值受损,这是第一层责任推定;恶意占有人擅自使用他人之物,并且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这是第二层责任推定。
第二,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无明文规定,应当具体内容具体对待。
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按照习惯法、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实行。理论上善意占有人对他人之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的义务。
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理论是善意占有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善良使用人的注意管理使用其物。未注意的即为保管、使用不善。而在实际中应根据一般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善意占有关系,一般是以合同建立起来的公开的占有关系。财产所有权人会在合同中附加损害赔偿的条款,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来对于善意占有人进行约束。
原则上,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消耗的考核应当在公正的范围之内。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善意占有人在合同约束下或者众人的劝说下,会要求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租金已经超过损害零部件的价值,应当酌情免除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1.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类别
恶意占有人,是指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人。一般而论,恶意占有人大概可以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恶意占有人。
盗窃、强盗、抢夺、欺诈与恐吓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之物包括公私文物的无权占有人,就是公然恶意侵占公私财物的坏人。这是最主要而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不仅仅是普通物权法重点打击对象,而且是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二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法锁的有权占有人,后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拾得、挖掘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的无权占有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国家,实际上已经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是人数最少而最偶然的恶意占有人。
其他的变质的恶意占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无权占有时起,则变成恶意占有人。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三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普通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
(1)担保物权人蛮不讲理地超期占有、使用或者越权使用、擅自处分质物或者留置物,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的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恶意占有人最牛,并且是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中比例数最高的。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物权人蛮不讲理地租借或者租赁他人之物长期不还,后来也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占有人由原和平占有、有权占有变成了强暴占有、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的还发展成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主要是强势者恃强凌弱或者有恃无恐所致。普通物权法系对于此类恶意占有人仅仅作笼统的规定,没有担保物权法那样指名道姓的分门别类的规定。
第四类是从一开始就是公职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单位部门的某些有职有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的公司管理人员,他们是单位部门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人或者有限的个人占有权人,公车私用、公物私用、公款私用等,种种专权、越权、滥用职权现象,对于国家和单位危害性很大,有的甚至于演变为团伙侵占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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