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9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2-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案例》,报道了加拿大太平洋铁路私有化后重归国有化、阿根廷铁路重归国有化的文章。

    文章还报道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铁路是国有化的事实。既然私有制甚至私有化国家都这样热衷于铁路国有化,那么,公有制国家就根本没有理由实行铁路私有制,更不能搞铁路私有化。

    2、概论

    公有物权确定以后,自然物的物权化方向,是先有自然物的物权后有产权,包括财产权与生产权是个后置式物权,有时候财产权与生产权可以分权。

    譬如,确定城市或者乡村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后,国家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可以分离为法定的即所有权项目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事实的即用益物权项目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两种类型,财产权与生产权可以分权处置。

    公有物权确定以后,人造物的物权化方向,是先有产权后有标的物的物权,即先有投资产权、生产产权才能将未来的物权成就与固化在不动产设施或者动产载体上形成组合物权,包括财产权、投资权、生产权是个前置式物权,财产权与投资权、生产权一般是不能分离的。

    譬如,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主权、谁收益,投资权或者生产权确定为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以后,建成以后的这些设施的自主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即归于国家所有。这一类占有物权集权方式,是特定的专业化的集权方式,大多数情形下不必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权给其他当事人。

    专控类自有物的集权与放权的宽严程度,跟矿产资源类的宽严程度大致上差不多,严格控制其他物权人的占有。跟土地类占有权的物权配对方式是不同的,土地类占有权的下放可适当从宽,因为土地资源是广域式、大众式、用途多元式、投资多元式资源,下放土地占有权只能从宽处理。当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的集权程度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电信设施部分线路出租的可能性大一些,其他的设施一般的不出租、不实行下放事实的占有权。

    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确权方式是保留类、宣示类物权标的,计划经济国家设定为完全的国家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以国家所有为主其他人参股为辅。这几类设施投资额巨大,且基本上属于公共供给品,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有化程度高于西方不发达国家的公有化程度。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物权主权的完整,某些国家即使是到了经济崩溃甚至于政府破产的边缘,始终保持主权的完整性。比如美国在08年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2011年有100座城市面临着破产的危险,仍然不肯出卖这些优质资产。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关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国家所有”的规定,应当是个省略的语句,以“等”字为概括语。

    除此之外,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也属于国家专控类固化占有物。其中,机场空港的国有化率高一些,港口码头的国有化率低一些。这是因为在对外开放与招商引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无原则地让外商投资或者控股港口码头所致。中国的港口国有化率甚至于一般低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化率,是国家专控类物权“失控”的一个标志。

    〖铁道系统腐败案件回放〗

    以下内容综合网络文章成篇。

    一则,刘志军、丁羽心行贿受贿并破坏高铁建设案件回放。

    【重点提示】物权法推断:刘志军、张曙光、丁羽心、侯军霞等大肆行贿受贿是经济犯罪行为,破坏国有企业的投资权、承包建设权和铁路运输计划权、私建铁路等,根本上属于破坏“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及其国家法人专控所有权与占有权。

    随着中国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事件的落幕,丁书苗(原名丁羽心,小学三年级文化)案件的审理,铁路系统令人发指的事件已经浮上水面。

    刘志军案显示,案发后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连并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亿余元,23万余美元、223万余欧元、8525万余港元、15万余加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2013年9月23日上午,山西女商人丁书苗非法经营和行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丁书苗非法经营标的额达1858亿余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买官”和“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丁书苗的行贿指控共有2起,除为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花钱办事”行贿4900万元,丁书苗还被控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

    刘志军案的审判长在宣判后答记者问,称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书苗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书苗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书苗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这些款物是丁书苗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刘志军,拿下铁路开发中标项目,再将部分倒手赚取中介费。她所获得的57个项目中,53个由刘志军打过招呼。在此过程中,丁书苗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其中她个人非法获利20多亿元。丁书苗在庭审中表示,“每次委托人找我帮忙,都是把投标的单子给我,说好给我2%~2。5%的中介费。”

    丁书苗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至今识字不超过100个。没文化体现在发言上,“她的发言稿不能超过一张A4纸,而且字体是2号体。”遇到“难认”的字,员工就要给她做标注。写拼音也不行,她不认识拼音。“比如品牌的“牌“字,她不认识,你要在旁边注上“拍“字,这个她认识,就知道了;昆仑的“昆“也不认识,要注成“困“。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已判刑),为其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此,丁书苗按照刘志军授意,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款物共4900万元。据查,2008初到2009年,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违纪被调查后,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了替何洪达开脱或减轻罪责,丁书苗花了4400万元。但事情没有办成,事后向刘志军进行了报告,自己被人骗了。丁书苗称,她把钱给了一个叫刘琳的人,委托他找关系办事。但拿到钱后,刘琳并没有办事。

    曾到过丁书苗家的员工称,她最初靠卖鸡蛋挣钱,后来还开过饭馆,又在当地运输公司租了辆卡车运煤。一开始走公路,后来出了好多事故,她才开始走铁路。可她家里没有靠山和资源,于是她就到当地的铁路部门,问谁管车皮的事,然后就直接去人家办公室。她曾被人家拽出办公室,于是她就天天蹲在门口。领导的宿舍不关门的时候,她就进去,把领导的袜子、床单、内裤、衬衫、外衣,总之能洗的全都洗干净。就这么洗,终于把领导洗感动了。最后给了她车皮。“她的第一桶金,是洗出来的。”(法制晚报)

    凤凰网评论员张天蔚说到:“刘志军与丁书苗相互勾结、利用,造成国家实际经济损失数十亿元,间接涉及金额则高达1800多亿元。而比这些有形损失更严重的,则是公众由此进一步放大的对权钱勾结的想象空间。实际损失是有限的,但想象却永远无限。有限的实际损失可以受到法律的追究,无限的想象给社会造成的无形伤害,却无法被法律所制裁。贪官可恨,莫过于此。”(凤凰网2013年9月25日《张天蔚:丁书苗案的现实危害和想象空间》)

    丁书苗,现名丁羽心,1955生,山西沁水县人,曾在山西以煤炭运销起家,山西省政协委员。2011年初,丁书苗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警方抓获归案。2013年9月,北京市检二分院已对丁书苗提起公诉;2013年0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丁书苗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丁羽心就指控其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承认为刘办事是为了感谢刘,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丁对事实表示认可。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羽心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已判刑),为其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

    此外,丁羽心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伙同郑朋、胡斌、甘新云、侯军霞(丁羽心女儿)、郭英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