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9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1-2-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年11月,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共795个,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是,中国公司在外国的采矿投资入股很不顺利。如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于2009年2月12日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以总计195亿美元参股力拓集团。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撤销此前宣布的195亿美元交易的推荐,并交付了1。95亿美元的分手费(据说1。95亿美元连本钱都不够)。这种失败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国的采矿权以后,根本无法进行作业,如交通运输问题、港口装卸问题、土地所有权赔偿问题、矿石品位问题,以及国际矿产巨头阻遏和有关国家的专控类法律问题等等,导致中国公司进军国际矿石开采受阻而失败。

    国家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下放与对外开放,基本上弊大于利。利在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减少本国政府的投资压力。弊端在于,总体上造成无序化、自由化甚至于厚黑化、贪腐化局面,使得“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被人为地架空,环境污染普遍严重,矿井伤亡事件居高不下,造成了税收上的大量流失。2005年国家调整政策,重申不允许官员参股煤矿,并对数千名官员进行了清理。此后几年来经过多次整顿采矿业秩序,关闭不合格的矿井与中小煤矿等举措,是国家专有所有权发力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不是将水流笼统地划归国家、集体所有的,而是区分国家的、产权人的不同权益。第538条“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词有“可航运或可漂流”,暗示了小江小河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又如第644条“如地产上有水流横穿而过,该地产的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将部分的天然之水的利用权划归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人。中华民国土地法第8条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

    在众多的水族中有一类水珍贵如食油,它就是矿泉水,国家却疏于专控,基本上为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所控制。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矿泉水均价为15元,最高价位为36元。每吨矿泉水均价约为1500元,最高为3600元,其价格相当于自来水的约1000~3000倍。据广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单位成本信息是:瓶盖0。2元,包装袋0。08元,包装纸0。04元,直接生产材料的折旧费0。5元,送水费1元,合计:1。84元。就是说,每桶的平均利润是13。16元,最高利润为34。16元。广州长X村饮品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矿泉水单价是:普通型18元,豪华型36元。

    中国海域版图上有300多万平方公里,长期以来是低水平保护与开发利用,有些海域资源被外国利益集团所掠夺,涉及主权100多万平方公里。特别是南海诸岛及其海域,那里将是世界上第二个波斯湾,油气资源十分丰富。法律规定海域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不仅仅是个国家所有权的问题,而且是个严重的国家主权问题。

    第二类,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永远保留国家所有权,审慎地分门别类地下放土地使用权,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土地私有化,同时保证公益性土地的充足供应。

    作为国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人,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在原始占有与自然占有方面处于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恒定不变的,具有其他权利人不具备的先取特权与绝对的排他性所有权。所有这些,与其他权利严格分开了。作为被占有的地产权,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寿命的长久性、利用的可变性与多样性、增值与增益性以及紧缺性、难以再生性等特征。

    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