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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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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他物权占有关系而规范化的,在集权与放权两者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一些。

    同为他主占有,其权限是有差别的,有权利强弱之分与加权与否之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相比,担保物权法之他主占有(持有,下同)的权利,比普通物权法他主占有之权利要突出一些。

    比如,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占有,需要权利人依据一定的合同约定并付出一定的代价,不能无合同关系和无代价地取得。抵押权、质权、权利质权的取得,需依合同关系而取得,无需担保债权人付出什么代价。

    另外,还有一类占有,处于自己占有与他人占有之间徘徊,那就是辅助占有。辅助占有人与自己占有人为同一单位的利益关联人,依据合同与信托关系来维持占有关系。

    三、分组与分级

    他物权占有需要分组与分级。不同的占有类型有不同的性质特征、运行机制、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

    1.普通物权占有组

    普通物权占有组中,以所有权自主占有为领头,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享用占有权等权利人的他主占有,是从第二级用益物权至第四级享用占有权顺延的。其中,不动产占有主体与动产占有主体有着不同的可适性与物权地位,所适用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也不尽同。

    不动产占有主体及其占有关系,不仅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且更大程度上是受不动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不仅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如此,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是如此。中国于民商事的全部的农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种空闲地占有权人,也无论是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无偿分配的土地使用权,都无一例外地身为土地用益物权人。

    普通物权法有一个共同的原则,无论是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建立合同关系是必需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合同关系的占有,无论是善意的或者是恶意的占有,均难以被法律认可与保护,占有人也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插足占有,除非法律另有相反的规定。

    2.担保物权占有组

    担保物权占有组中,以留置权占有关系为首领,与质权占有关系、权利质权占有关系、抵押权控制占有关系等他主占有权(持有权)发生若即若离的关系。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担保物权法锁与信托的物权化关系。

    一般而论,从第一级至第三级依次为留置权、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抵押权。其中,最高额质权略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优于一般抵押权。理论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应当是同一个级别,属于同一组的第二级,但权利质权的法锁效力略大于动产质权的法锁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不是完全拒绝占有(持有,下同),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非占有上升为占有。如抵押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应当允许债权人合法地临时地占有抵押物,否则,抵押权行使时就会因抵押物的非持有而容易落空。

    某些担保物权存在准用益物权的成分,但与普通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有质量上的区别。如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些类似用益物权的占有权。

    不过,这种权利不是主流的的权利,属于辅助性的权利。况且收取孳息的权利人不见得就必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需要等到清偿债权时一并实现真正的占有。说他是准用益物权,是说他不完全具备用益物权的特质,而只不过是渐进式、短暂式的准占有或者持有担保标的物的权利。

    就物权化或者债权化方针而言,担保物权占有组与普通物权占有组相比之下是逆时针旋转的。即使担保物权占有组被列为“他项物权”,却可以对于普通物权占有组的自物权与各项他物权的权势范围进行攻击,可以限制甚至于消灭自物权、各项他物权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组之各个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其物权化或者债权化方针是担保债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占有关系中心论,有反所有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占有关系中心论的倾向,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化或者债权化倾向。

    既然担保物权占有组之各个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可以反自物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自物权占有关系中心论,就更有理由和更有权利可以反他物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他物权占有关系中心论。

    不过,担保物权占有组受担保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的限制,占有控制他人财产的关系不能过于冗长,当事人要用法定的手段或者约定的办法来消灭这种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占有关系。

    3.制度物权占有组

    制度物权占有组中,以全民所有制为占有关系为总头领、以集体所有制为占有关系的副总头领的他主占有权,对于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他主占有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有关系的优势在于自主占有优先权方面,而在他主占有权方面会大大地削减一些优先权。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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