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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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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占有体制中,有的要求以正规化、规范化的作法界定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有的正规化、规范化要求并不怎么严格。趋利性占有领域一般采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定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非趋利占有领域甚至于将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也派上了用场。

    2、强势占有体制

    强势占有阵营之他物权占有者,依据债权的法锁力量或者根据公权的法律力量,重新调整并布局了占有体制,打破了所有权一权独大的原始格局,新推出的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运转的。因此,由原来的弱势占有者变成了现在的强势占有者,弱势占有阵地变成了强势占有阵地。

    第一,最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公益性占有阵营是最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为了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他物权占有者可以成为自物权占有者,无占有权人可以变成有物权占有人;可以有偿甚至无偿的办法征收、征用他人的财产,包括征收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私有的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典型的是,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税费,而且是采取多种形式、强制性措施来统一收缴税费,无偿占有纳税人的现金。对于逃税、避税、偷税、漏税和骗税者,利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来进行严肃处理,限期完缴、加罚滞纳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管齐下。

    这里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也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另外一种典型的方式,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不动产,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与市政建设、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征收对象中,既有自物权占有者的财产所有权,也有他物权占有者的财产使用权,如被征收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等。

    二是全部采取有偿征收的方式,他物权人相当于强制性买卖的方式,暴力取得被征收者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是可以合法地破坏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成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四是规模很大并可以持续很长的时间。

    此类占有体制中,采取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长远利益中心论,对于自物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自物权中心论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调整,以公益事业的特别优先权排除了所有权的一般优先权。此类他物权占有人之排他权,是不论公占有人、共占有人、合占有人、私占有人和其他占有人的财产权的,适用于统一的排他权。

    因此,此类他物权占有人,是顶级的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之前,其是顶级他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以后,其成为顶级自物权占有人。并且,趋利性与非趋利性、义务性与职责性是纠结在一起的,是一种复杂状态的占有人。

    这里可能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但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其他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第二.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民商事活动中,不依靠公权公器的力量、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强势占有阵营的,是他物权人对自物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占有别有天地、别出一格,是民事系统中最强势的占有类型。

    1、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留置权人这样的他物权占有者,凭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构成占有并控制债务人财产的事实。就是说,留置权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可以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然占有、强制占有、直接占有,并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或者继续占有。

    譬如,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债权人在成立留置权之前就已经占有了该动产,这是一种受委托式的辅助性占有的事实,不具有占有控制权。成立留置权以后,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已经具备占有控制权,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大大改善。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债务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留置权实现并消灭以后,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留置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2、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弱于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也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却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人也是他物权占有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和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动产质权之前,债权人并不是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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