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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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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导致弹性空间过大而不统一。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里泛指了普通合同关系或者担保合同关系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项目,可按照保质保鲜期限内的日期为限,一般可以确定在两个月以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除拍卖竞购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以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指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所建立的积极留置权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创立留置权期限,定分止争,以便于日后利用留置物兑现价款后实现债权。

    第一步,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此种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首选意定生效的创造性条件。法律对于留置权人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物权化确保方针,提倡留置权期间与实现方式以约定生效为主要程序。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对于留置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设立,是一种债权的保障力与约束力,与债务履行期间与实现债权成反比。留置权期间越短促,实现债权的时间越早,反之越晚。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实现留置权的期间不清晰,一般会延长实现留置权的时间,对于留置权人有不利的一面,对于留置物所有人也无所适从。

    第二步,留置财产后的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置。

    此种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兜底的意定生效的创造性条件,是必要的法定条件。因为第一个步骤没有实施,遂得以此项步骤加以弥补。否则,留置权的实现会一直处于悬空状态。

    留置权的本义应当属于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故特地设立留置权,加强法锁关系的约束力。留置权期间,完全可以设置为比其他担保物权短促一些。若留置权是从其他几种担保物权中升级而来的,更有理由比原来的担保期限缩短一些。留置权属于最高端的担保物权,法律强制力、法锁与信托关系约束力和物权化效力均应当高出一筹,故决定从严、从短解决留置权期间为要。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是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省略一些篇幅,后面由专题文章《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来叙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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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指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的主观能动性及其成因与因果关系。

    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和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等措施,牵涉到留置财产占有关系的宽限期。依照否定之否定规律、一般均衡规律,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整个过程就是留置财产占有关系的“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演变过程。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指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所建立的积极留置权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创立留置权期限,定分止争,以便于日后利用留置物兑现价款后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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