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
名义上企业留置权是非典型留置权,实际上是最典型的留置权。一般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和融资活动并不很活跃、激烈,只有企业才非常活跃、激烈。
2.必须实行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
成立企业留置权适用两种规则,债权人可以在这两种规则中进行优选。
其中,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普适性规则,对于各种留置权均适用。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特殊规则,应当慎重对待。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非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非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业务关系、债权关系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可列为成立企业拓展留置权的参考对象,加入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行列。
此举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当有一定的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限制。合同关系,包括普通合同中载明的和担保合同新增内容均可。否则,容易导致留置权失效。
二、一般分析
除了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以外,还有行使与实现、消灭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有的必备条件需要在以后的解析文章中一一道来。
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即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如下所示。
1.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然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
2.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与企业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在业务合同中载明设立拓展式企业留置权的相关条款,说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限种类,或者说明清偿债权产限于债务人,合同生效后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基础就扎实。
按照本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强调了法律规范化用途的同时,强调了企业留置权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有的人会认为,反正法律认可了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是否签订拓展牵连关系合同无所谓了。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整个担保物权体系都是复杂的物权模式,企业留置权担保物权模式更加复杂。
就企业行为学来说,某些多年来真诚合作的老客户老朋友说翻脸就翻脸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下游企业往往对于有权有势的上游企业必须始终不渝地毕恭毕敬,不能有半点闪失。在惯性思维影响下,很多企业重合同比重法律更胜一筹。
有的企业别的什么也不认,就是认合同,你说什么也不行,说一千道一万也不行。况且,就物权法关于成立的本意来讲,主要是倾向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如果在业务合同中未预先写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论哪种产品都行),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字样,倘若遇到宽宏大量的债务人也罢,倘若遇到爱争吵的债务人就麻烦了。
3.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并实际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控制不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个要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其二,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其三,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4.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法锁条件是:成立特殊留置权除了必须是具备基础条件、现实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成立企业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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