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证明了权利质权包括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在内,是简略式或者合并式的规定,两种质权是分类而基本上不分家。
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命题而言,不只是可以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而且还适用第十五章之“担保物权”、“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和“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等项规定,而且还适用与本法本条款类似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已经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后没有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注销。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实现质权不违反国家的金融管制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所谓质权实现,是与质权行使非常相近的概念,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回事。质权行使、质权实现与质消灭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因为不会如动产质权那样折价、拍卖、变卖质物,只需要将应收账款转交质权人即可,故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效率会更高。
二、一般分析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于出质人的限制,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的主要条件。这也是一种通行的质权制度或者法则,必须认真实行。
本条款规定的范围,是单一式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如果有复合式应收账款质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完整的或者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应当是四大步骤:
一是当事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
二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应当经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审核;
三是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
四是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前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基础条件,后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狭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指后面两个主要条件。
本文就是从狭义上的定义来进行简单阐述的。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两种或者两步骤法定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二,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者必居其一,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这些主要的限制性条件,可称之为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所发挥的作用。
普通物权法里面,所有权是是老大,其他的物权权能等级低于所有权,故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优先权、排他权等优势地位来限制其属下级物权的权能与行为,叫做定限物权。
然而,质权的定限性有反向的一面,不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而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质权是非所有权、他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自物权,可以成为另类限制性物权—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是有很大的时效性、局限性的。总体上是与质押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的信托内容相对应的。如应收账款质权的时效,抛开其他时效不讲,在这里,是分为一长一短两个时效段落的。
长时效的,指从应收账款出质直到质押期间届满之前,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才能解除这一反定限物权关系。
短时效的,当事人提前转让或者届时转让应收账款,是截取反定限物权的一个专门化的时段,或者说实现质权的时机成熟的时候,质权人采取短兵突出的办法,从容不迫地行使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归根结底源于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应收账款质权从登记生效以后,当事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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