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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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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监控等诸多优势。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的征信系统,其信息化网络遍布全国各地,甚至于可以与全世界的金融系统、征信系统联网操作,对于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应收账款权利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都可以协助权利人进行实时监控。

    即使是应收账款质权落空,也可以通过冻结债务人(或者出质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来保障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恶意逃债务者已经没有了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进行兑现债务,那么,欠债人一生的污点不能洗刷干净,不能贷款或者不敢存款和刷卡高消费等。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构成应收账款质设立的基本的法律要件。这也是非占有质押标的型权利质权的基本套路。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而设立,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机构不能完全介入相关的事项。

    比如,某些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出质人,其基本资料可供质权人查询,其诈骗等违法行为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甚至于吊销营业执照;质权人觉得仅仅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以后,还有需要通过公证机构帮助的,依然可以找他们帮助等等。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法律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法律条件,与物权法本条款的法律条件是基本一致的,但内容更加充实,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1.登记机构与管理的规定

    《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办法》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2.对应收账款的界定

    其实质上是对应收账款出质和设立质权的界定,包括现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在内。这种规定填补了物权法的空白。

    《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3.允许一款多押

    《办法》第5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其他法律条件从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与可适性〗〖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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