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通论上,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出质与转让,只限于出质与转让财产权,而量化财产权是个艰苦而繁杂的过程。商誉权质权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可以设立,关键在于量化财产权,关键在于产权评估机构的技术含量与敏锐的眼光。
价值规律是一定时期商品价值与商誉价值的客观反映。当企业负债时,标志着企业的商誉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或者挑战,面临着商品市场、商品价值与商誉价值有不利的一面。总的来说,以商誉权出质来抵债应当是出此下下策,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势下,债务人是不会出此下下策的。
(2)商号权
商号权,指商业主体对其历史积淀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俗称老字号闻名于世的专有使用权。如北京的“同仁堂”老字号药业,是世界闻名的中国古代几百年传承下来的重要的民族企业与民族品牌,包括企业专有名称与各种产品的专有商标标记,形成了一整套商号权。
商号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但离不开普通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法律基础与法理基础作根基,普通物权法之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同样地适合商号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政策物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法同样地适合商号质权。担保物权法之质权关系法是商号质权的主要工具。
商号权是高级的固定的商誉权,在普通物权法中常常遇到一些技术瓶颈,在担保物权法中遇到的技术瓶颈会更多,一般将商号权当作商誉权连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并出质担保与转让。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工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具有准专利权的精神财产权属性。一般而论,商号权应当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商号权,由以下权利组成:
(1)使用权。指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许可使用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并依法依约定承担物权信托责任;
(3)出质与转让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之财产权出质融资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4)禁止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5)物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普通物权法的和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请求权;
(6)反侵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使普通民法之反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二、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设立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登记时生效。
实践中,商誉权、商号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质押,但不得单独出质,须与企业财产共同抵押或者共同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
商誉权、商号权出质,一般与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并出质,企业有专利权、著作权的可与专利权、著作权合并出质。在此基础上,知名企业以知名产品出质比较盛行,又可以与动产质权合并在一起设立。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立,可以称之为拟定集合亚知识产权质权,即商誉权、商号权权利质权与拟定不动产、拟定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混合型、可选择式担保物权,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定为权利质权兼最高额抵押权或者兼最高额权利质权。除适用于本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外,并可参照最高额抵押权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实行。
或许可以将商誉权、商号权作为意定的股权出质,而形成商誉权股权质权、商号权股权质权。最好是将商誉权、商号权是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同出质,以增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果,同时也增强商誉权质权、商号权质权的效果。
商誉权、商号权,可以反映生产经营者之某些产品的的市场占有率、销售业绩和产品质量、使用价值、消费者口碑等重要指标。
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是付出很高的广告费代价取得的,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是经过几十年甚至于几百年来的艰苦奋斗取得的,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有地区知名度、国家知名度或者国际知名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某些商誉权、商号权甚至于比一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具有核心作用或者核心价值,生产经营者丢失了商誉权、商号权,就会失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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