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设立与行使出版质权,独立的设立与行使一般是不妥当的。理论上,应当参照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办法来进行。因为出版质权牵涉到著作权,还不是如商号质权、商誉质权那样的纯粹,一般应当与著作质权结合在一起更加牢靠一些。
(1)一般出版质权
目前最牛气的是经营类文学网站,一个文学网站年收益几亿、十几亿元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因为网络出版成本最为低廉,读者众多而非常方便,获利方式独特,此类法人遂成为非常旺盛的朝阳类出版法人。此类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务人身份将出版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或许能够形成新型的知识产权质权关系。
另一方面,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权人身份,与其他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的签订质权合同,也可以试验设立与行使出版权质权。
问题在于,出版权的基础在于著作权,任何出版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让、擅自抵(质)押著作权人作品的,一律无效,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申言之,倘若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需要以出版权出质的,或者以出版权设立出版质权的,应当比照著作权法和著作质权法的规定来严格要求,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出版权的变更而不受损害。
(2)最高额出版质权
倘若一般出版质权能够成立,那么最高额出版质权也能够成立。
最高额出版质权,是将出版权人已有和将有的出版权之财产权作为连续质押(相当于抵押),为已经发生和将来发生的最高额债务作为担保。其行使和实现最高额出版质权的办法,可以参照最高额动产质权或者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的办法来实行。
最高额出版质权的益处很多,对于出版权人连续打包实行融资,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于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某些实力雄厚的经营类文学网站、视频网站、游戏网站和广告类网站,其稿件或者广告来源源源不断,收益来源也是连续发生的,既然年收益或达几亿甚至十几亿元,融资规模是很大的。在这些网站企业中设立最高额出版质权,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可适性也是可以论证的。
某些网站是上市公司,融资规模特别大。在该文化企业设立最高额出版质权,可以与企业股权或者其他权利一起设立混合式、组合式最高额权利质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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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著作质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同时大胆地探讨了出版质权的一些法理问题。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的,没有办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我们标新立异,我们不墨守成规,我们不搞本本主义,我们需要活学活用宏观物权法,这样就可以开拓进取,共同发展宏伟的当代物权法事业。世界上有好多担保物权,是先实践后有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的“先例”,在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基本套路就是这样的,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对于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这样就可以大胆地往前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