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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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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质权,不仅具有重要性、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商标权的财产权价值,一般具有虚拟性、难确定性和交易上的随机性甚至隐秘性等特征。设立商标质权是相对容易的,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有一定困难的。由此可见,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商标质权,是完全有必要的。

    鉴于商标权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财产类型很多的事实要件,结合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之困难程度的实际,大胆地集合设立一些打包式、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这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商标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的整个过程,法律是完全网开一面、从来没有禁止的。从法律层面来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的存在,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式商标质权,更加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要件。

    物权法条款比较简略,却不可否认的是,关于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的条款也很多。实际上,整个物权社会的物权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并不是单一化、完全定格化的。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担保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却有很多大胆尝试的当事人发明创造了一些另类的或者杂交式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中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乡镇村企业的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船舶、航空器的预先抵押权,又如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等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习惯法变成成文法的。

    物权法第223条兜底式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7条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兜底式规定还有很多。仅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还有第207条、第222条以及其他类似的条款。

    二、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的行使,是该质权的中间环节,与商标质权的实现几乎是一气呵成的。有效地行使相当于有效地实现,失效、无效的行使相当于失效、无效的实现。

    1、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是该质权的最后结局,与商标质权及其担保法锁关系的消灭几乎是一气呵成的。商标质权的结局,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结局完全是一样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实现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或者最终的目的,同时表示质权期间的届满或者已经提前完成了使命,结果是光荣地幸福了自然消灭。

    败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始终不能如期实现,或者是商标权中的财产权无法变现为价款,从而无法为清偿债权债务履行合同与信托责任,终于导致商标质权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商标质权同样归于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不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更确切地说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立、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手段,而实现担保债权包括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

    酝酿效应、晕轮效应、破窗效应、连锁效应、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甚至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等,都有可能在这里一一展现出来。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一节的相关规定,总共才有7个条款,十几种权利质权的规定全部是综合性、笼统性规定。行使与实现商标质权时,即使是照本宣科,也没有多少本可照。

    商标质权的消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使得担保物权失去应有的意义。

    面对商标质权因失败而消灭的可能性与可怕性,债权人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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