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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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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出质的可适性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亦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官方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是由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业有价证券。企业证券,是由企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企业有价证券。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类似相关规定实行。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这是债券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债券,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除了将专门法作为参考依据以外,还要注意分清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债券、限时流通与不限时流通债券、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等。所有这些债券发行人决定的重要事项,将决定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限制时间或者不限制时间出质的可适性、记名债券出质与无记名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

    2.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存款单,也称银行存单、银行储蓄单、银行储蓄卡,由存折或者银行智能储蓄卡记载、可附加密码保护的货币存量单据。是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储存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款人不得使用仿造、变造的人民币存款,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终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流通。

    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目前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与比较方案。一般而论,存款单非常适合出质。应当注意的是,有些不适合出质的,应当参照一些交叉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单行条例执行。如外汇管理条例、反洗钱法、海关关于人民币或者外币进出境管理办法等,从相关侧面限制或者禁止出质及行使不适合的权利质权。外汇管理条例还禁止外币在中国流通,反洗钱法对于各种形式的洗黑钱行为予以禁止,国内外或者双国籍人员必须限量携带人民币或者外币进出境等等。

    四、仓单、提单出质的可适性

    以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媒介,就是以仓单、提单有价证券为质押媒介,主要功能是让质权人以此取得该单据的现金结算的价值。如果说现金结算不成,质权人还可以动产质权的质押方式来进行变现清偿债权。

    可以认为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是质权人可以介于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之间条件性行使,是一种跨门类的“权利或动产质权”,因而是很特别的权利质权。因广泛应用于货物运输合同制,也可称之为货物式可适类权利质权。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合同法、海商法也是专业性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进出口对外贸易活动中,此项权利质权应用非常广泛。

    1.仓单出质的可适性

    仓单,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填发的有价值的单据。仓储卡片主要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是储存场所;五是储存期间;六是仓储费;七是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是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仓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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