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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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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之分。可流转范围上,比较基金份额有较多的限制,其中有法定的限制、公司的限制、股东的限制等等,因此上,可适性程度比基金份额较低一些。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才可以设立出质财产权和权利质权。这里的权利质押意定生效,除了当事人的可适性以外,法定制度的可适性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可适性的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在一定情形下、一定时间内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出质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月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说,以上规定是个基本规定,而公司里面也可以设立土规定,可以将“一年内”制订为“二年内”、“三年内”甚至于“N年内”,对于特定的股东进行特别的限制,或者对于个人持有的股份出质、转让进行加急限制。比如,公司里对于某些有管理、技术特长的股东,为了防止人才流失与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可以从年份上、股权份额上进行转让上的限制。

    另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个人持有的股票,也是不能私下交易转让于特定对象的,但可以勉强出质。问题在于,这种股票的交易权仍然持股者所有,权利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股票交易权。

    四、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第五项“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当属于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所谓派生,指这些知识产权或者说派生性物权是由人的智慧派生的财产权,是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合二而一的复合类财产权。而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知识含量、商业价值包括评估价值、潜在价值、实现价值等,都可能不太一样的;而且,仅仅智慧产权的单出质或者实物产权的单出质,与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的双出质,以及向一地一人的单出质与向一地多人的多出质、多地多人的多出质等情形,其权利质权价值是不一样的。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和派生性等特点,法学家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可将其中的权利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实,关于人身权,不光是著作权中有,专利权中也有,不过没有著作权中人身权那么明显和集中罢了。

    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属于特种物权,除了依据本法本条和第227条的规定以外,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专业法依据。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本法关于派生性物权的规定,仅仅限于权利质权的一个方面,条款上,本法本条涉及到一点,第227条全条规定了一点。这样显得很单薄。物权法没有将派生性物权规定进去,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掘,非常可惜。早在05年讨论修改物权法时,笔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增补派生性物权的规定。草稿案共分3章7节126条,直至本法出台以后也没有回应。不过,当时为了赶时间,有些内容写得相当潦草也是不足的地方。

    派生性物权的规定很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这些新生事物在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中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完全可以弥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法律之不足。类似于本法担保物权篇,虽然有些内容与担保法雷同,但毕竟有一定的补充,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如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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