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范围限于本条款列举的七大项目为生效对象
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担保权利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旧式规矩,仅适用于本条款的七大范围,禁止出质的范围是可以适当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因为假如运用排除法来定位权利质权简直是不胜枚举,而采取列举法来定位权利质权更加易懂易记,实行起来也相当方便。
2.权利质权以债权质为本
债权质,亦称财产权利质,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出质于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得将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本条款及本全节所指权利质权,就是建立在债权质基础上的专项权利质权。
质权质,亦称转质,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向其债权人出质其本人的质权,故又称转质。中国物权法承认意定生效的转质是合法的,并且也确实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但文本上属于动产质权范围内的一项质权,并没有列入本项权利质权范围之内。尽管质权质可以定义为权利质权,毕竟这不是一个常设项目,仅为个别项目,难以与本条款列举的广谱性的权利质权相提并论或者分庭抗礼。
3.不动产质不在此专项质权之列
中国的担保物权法体系,仅仅认定个别部分动产权利的标的可适合于权利质权,所有不动产权利不被认定为适合于权利质权。将不动产用于担保债务,仅仅适用于抵押权一个方面。
本法第225条规定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这里的仓单、提单实际上也是债权单据,虽然与动产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与债权有关。仓单质权和提单质权的首要实现办法是兑现价款,只有在兑现价款行不通时才采取提取货物的办法,仅仅在这一个方面才与“动产质权”有关。
中国是个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贫乏的国家,对于土地权利的担保、转让等交易行为采取严管制度,况且土地、房屋的权利出质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的麻烦,甚至于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后果。故一概排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
4.人质不在此专项质权之列
质权必须由无形财产权出质。债权、无形财产权,可以权利的价值变现金钱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和出质、转让的功能特征,质权人可以财产权的价值来优先清偿债权,故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价值信托对象考量。而人身权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以及身份权之继承权、亲属权、身份证权等,虽然也是重要的权利,但不可以出质。以人为质是奴隶社会的产物,早期的罗马法在契约质权中出现过部分“人质”,但被后世的革命者废除了。
“人质权利”出质,是反人权、反民主、反自由的******文明行为,无论人质有无经济价值,也无论是当事人愿意不愿意将自己出质,从民法到宪法,一直到国际法,都是不允许将人质和人的权利作为出质物来担保债务的。
5.权利质权以让与权质为本
权利质权为可让与的价值权,在流通领域中广为人知、易于交换与交易,容易控制与操作,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明确,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容易被质权人接受。非专项权利质权,就是不可让与的权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权、伤残人补助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权等,都不交换与交易,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对待。
三、对应收账款的分歧
1.弹方观点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对于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范围之一表示非常担忧,认为运用不当,“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全文如下:这里讲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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