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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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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票

    某些股权包含股票在内,两种权利均有自由流通和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方面,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一定可以自由流通,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受公司法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制。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是经常买卖和自由买卖的,是所有权利交易对象中是最为自由选择的一种,不应当将股票与股权、有价证券等混同在一起。立法者不是不知道这种特殊对象,只不过是为了条款简洁而合并到概念交叉的股权或者有价证券上去了。

    2.关于证券

    有价证券是个大概念,债券是个小概念,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但不止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这些债券,如可转让的优惠购物券、特供购物券、附特许权的采购券等有价证券,有着特定的交换价值与质权价值,与本条款第二项的“债券”有所区别。

    特别采购权证表面上相当于“提单权利质权”或者“仓单权利质权”,而实质上特别采购权证是另类“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并且不同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之类的“债券”类权利质权。如某电力企业并没有公开发行“煤炭采购证券”,而计划煤炭采购权证又不是可以公开流通的和具有债权的“债券”,只不过是权当“有价证券”对待而已。

    3.应收账款

    对于各项可以出质的权利,应结合规范这些权利票证的法律规定理解。其中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二、基本条件

    权利质权,所质押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可让与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设立的客体对象和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资产、派生性财产等以财产为内容并可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并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和可交换的财产权。唯有具备这些条件,质权人才能以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然而,人身权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并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担保物权客体对象之最为狭窄的,也是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最多的财产权。财产权的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与消灭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人们取得财产权不容易,让与财产权也不容易。权利质权为价值特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上,即使是其财产权具有一定价值,不具有可让与性并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不能设立与行使权利质权。

    一是专属权利不得设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让与,如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二是特定的信托权不得设质。信托权是一项目标责任制的中介权,属于雇佣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和受托代理他人处理事务权,这种从属性权利如果让与会给委托人之主导性权利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害。如广告公司是中介机构,公司负责人委托业务员做广告,而业务员却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的广告公司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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