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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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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长期融资活动的质押。

    作为一种高级质权和高级法锁关系,由于博采众长和优势显著,将被许多担保物权人非常爽快地选择应用,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当事人一有需要,既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权转换升级到最高额质权,又可以从一般质权中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样的选择,在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保护下,将一路畅通无阻。

    2.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融资活动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正如立法专家所言,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过去,因为没有建立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就会遭遇最高额质权的制度瓶颈,权利人只好对此望洋兴叹。大量的信息和意见反馈到立法机关以后,立法专家觉得群众的意见很好,于是就建立了这种新制度。

    最高额质权是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很高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边质押边融资,还可以边清偿债务边融资,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放心、都可靠、都满意。特别是在连续质押活动中,双方的工作效率都很高,信托责任心都很强,最高额质权之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然而,普通质权是唱独角戏的,如果要利用多个动产进行多次融资,那么,只能是一个一个程序地慢腾腾地进行,要耽误很多时间与机会,经济社会的法则是“时间等于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耽误时间、丧失机会,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担保连续的、长期的、大额的债务,这个办法也是不错的。可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保管抵押物,从头到尾都相当的被动,甚至于发生过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卷走、不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序、不清偿债务等尴尬情势。所有这些,均体现出一般质权和最高额抵押的弱点多、效力差的一面,对于当事人的融资活动相当不方便。

    3.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质权更新换代,实现了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有机合成,实现了债权人的软着陆,同样地具有相对的优势,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因为所担保债权的升级,其债权实现的份量由此得到增加。

    如果由普通质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由于质押的财产品种数量更多更好,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变现的右选择性更大,更加灵活多样,即时实现部分债权和一并实现最高额债权的难度并不大。

    如果由最高额抵押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事情更加好办,可以由最高额抵押权的被动变现清偿债权转变成主动变现清偿债权,对于质权人主动地、即时地、优先地、完全地实现最高额债权的条件更加充足,更加有保障、有效率、有效力。

    4.可以刷新担保法律关系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因名思义,就是刷新法律关系的生动体现。

    最高额质权法律关系,分为本位的法律关系、关联的法律关系和跳转的法律关系三个部分。

    本位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由连续的质权关系、最高额质权关系两个体系组合而成。他们相为犄角,又互为依赖,为担保最高额债权的实现,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最高额质权人的阶段性特别处分权和全局性特别处分权、阶段性优先受偿权和全局性优先受偿权、阶段性完全受偿权和全局性完全受偿权、阶段性完全补偿权和全局性完全补偿权等等。出质人的权利,也会在普通质权基础上增加许多新担保物权,也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阶段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和全局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如阶段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全局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如阶段性实现质权请求权和全局性实现质权请求权等。

    关联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在本位的法律关系基础上,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关联,与此同时,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关联,以及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关联。撇开一般原则和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不讲,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仅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可以算是高级或者第四序列的法律关系:第一序列,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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