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怠于行使质权”来定性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质权人具有过错的认定。
认定质权人具有过错,首先是检验质权人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问题,附带地检验一下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信托责任问题。对于前者,要认定质权人具有过错,即存在“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不及时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变卖质押财产清偿债务构成妨碍,就是质权人具有过错。
第二步,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利益的认定。
认定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利益,通常是因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致使出质人丧失了行情上涨时的机会,导致质物价格的下跌,此后虽然完成了交易,但交易收益明显减少。或者因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问题更加严重。是这是关于“怠于行使质权”和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缺失的认定,即重要事实与责任的认定。但不排除其他原因而认定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反正凡是产生不良的因果关系的都可以进行事实要件认定和法律要件认定。
第三步,质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以上两个步骤完成以后,“怠于行使质权”和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缺失的因果关系已经有了眉目。只要是出质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质权人具有损害赔偿责任肯定是有的。一旦出质人提请质权人赔偿损失,那么,质权人是在劫难逃。这是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项目效力所及的地方,是没有什么可疑问的了。
第四步,质权人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质权人具有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权威解读文本上没有说明。教科书通说上涉及到一些,但有的问题值得商榷。
1.质权人具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范围
基本范围,就是赔偿出质人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赔偿办法是,参照质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而造成价格下跌部分的损失,计算好后抵扣原债权即本金。这是大家共认的赔偿方法。质物是用于抵偿债务的,故出质人不得将这部分的价款拿走,除非用于抵偿债务的有余额可以拿走。此基本范围,亦适用于第三人出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质权人具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扩展范围
扩展范围,就是赔偿出质人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赔偿办法是,参照质押合同中质权人提出的担保范围和罚金来对照赔偿。合同有的,出质人可以请求。否则不予认可请求。如合同中质权人提出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及其利率、金额等指标,出质人应当有这种请求权,即使是合同中未注明这种请求权,出质人也应当具有这种权利。此基本范围,亦适用于第三人出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的教科书上仅主张出质人一项请求权,即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如本文上个范围的请求权,其他的没有主张。不过,对于第三人出质担保的,比债务人出质的多一项即利息的请求权。
该教科书的原文如下:“所谓质权人就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的方法就是在出质人即债务人时,将质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价格下跌的部分抵扣原债权即本金,而利息则不予以抵扣。如果出质人是第三人,则抵扣全部被担保的债权,不仅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18页)
以上几位教授是这种不平衡式的主张,至于为什么债务人的出质人与第三人的出质人的扩展范围请求权有差异?为什么只有一项扩展范围请求权(利息)?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
笔者认为,质权人与债务人类出质人、第三人类出质人之间的质权法锁关系应当是平整的,担保信托责任应当是公平的,所有不公平的主张是没有法理支撑的。
首先的要义是,所有出质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与质权人的同类请求权范围应当是对等的。质权人从设立质权时起,就一直占有、管领、控制质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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