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灭质权方面,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一种情形是,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往往是“败也消灭”。譬如,质权人转质或者放弃质权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转交给转质权人;因质权人对其占有控制的质物保管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对出质人赔偿损失;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妨害了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个普遍性的原则,那就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果质物被征收征用,当事人得中止质权关系,质权人得向出质人返还所出质之物,或者通过质权人向征收人、征用人转交其所占有控制之质物。
广义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抢险救灾、减灾除灾和慈善救济等。遇到突发性事件、应当救援事件等,质权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每当需要返还或者交出质物时,成了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质物返还,固名思义,指在质押期间发生一定的事实要件情势下,质权人得不迟延地、保质保量地、义不容辞地向出质人返还所暂时占有的质押财产,无论是出租使用的或者仍然是质权人自己占有保管的质押财产,应当按照出质人的要求及时地返还。这是一种既定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质权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质物返还,是个主谓词组,但与时态词组、数量词组或者数理词组、人物词组、事态词组相关联。大概的情形如下:
(1)实现债权前后的差别。实现债权前是有条件地返还质物,实现债权后是无条件地返还质物;
(2)主动与被动的差别。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主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就有可能返还质物,债务人被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被动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没有可能返还质物;
(3)是否达成协议的区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质权人返还;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未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人民法院返还;
(4)担保人的区别。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一般可以不返还,仅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财产出质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担保的,参照保证金清偿债务的比例,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5)总数与分数的区别。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以非质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其他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
(6)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理论上质权人可以不返还所占有的质物,可以径直进入实现质权阶段,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
(7)质权人在怠于实现债权的情势下的法定返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受拒绝的,质权人将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并由出质人控制,以便于进一步的清偿债权债务。以上7种质物返还的情形,是法定质物返还的就没有价钱可讲的,是前约定或者后约定质物返还的视情况调整。
质权人暂行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优先受偿而管领、控制质物。质权人返还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行使的目标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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